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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节能电视补贴细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9 21:10 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站

  财建[2012]2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要求

  财政补贴推广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为普通用途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能接收、解调由电视信号调制的射频信号;

  2. 依据国家标准GB 24850《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液晶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7及以上水平;等离子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4及以上水平;

  3. 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0.5瓦;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5.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6.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数量不少于50万台;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尺寸(英寸) 液晶电视(元/台) 等离子电视(元/台)
能效指数

≥1.7

能效指数

≥1.9

能效指数

≥1.4

能效指数

≥1.7

19≤尺寸<32 100 150 - -
32≤尺寸<42 250 300 250 300
尺寸≥42 350 400 350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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