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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曙光强兴公司投资案有了结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0 01:04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记者王义伟北京报道】

  2011年8月23日,本报发表“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一文,对赵玉生、李文秀投资河北曙光强兴水泥公司(下称曙光强兴)一案进行了报道。由于各方的协调、沟通均无效果,曙光强兴股东张贤、原股东张有来、顾印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河北高院作出(2011)冀民二初字第15号判决,认定赵玉生、李文秀二人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股权,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回转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投资协议,约定被告受让原告90%、价值1.52334亿元的股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0年4月21日,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涉嫌经济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唐山市委督察室调查,双方系经济纠纷。

  河北高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称股权转让协议是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是形式,没有对价,被告对股权的受让属于承债受让。对此被告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而本案的一系列证据显示,从双方签订协议、原告到公安机关举报、唐山市委的调查,证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要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并非没有对价。

  故而作出股权回转变更登记手续判决。

  原告张有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通过法院的审理,我们感到此案是被告利用少量资金而谋取高额利益而采取的五种欺骗行为。如骗取合作伙伴,赵玉生、李文秀采用少量资金来承诺还债,从而骗取原股东信任进厂的;编造手续,蒙骗的工商局,以原告身份办理工商执照,注册盘石公司,从而达到对原公司债务的脱离;以假执照,骗取发改委批文,获取公司的新项目;以假公司,骗取大型国有企业,以此使得新项目可以从中骗取垫资。”

  日前,记者电话采访被告赵玉生、李文秀,两人均表示未收到判决书。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本案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中,唐山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调解工作,一方面缓解双方的矛盾,一方面引导双方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唐山市委领导曾明确批示:“属法律范畴问题,依法处理为妥。”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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