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鼓点密集:行业市盈率明确参照系三种情形须重新上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01:14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MSN财经](http://stimgcn1.s-msn.com/portal/health/content_v2/buffer.jpg)
蒋飞
自4月末发布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以来,证监会在发行改革方面的新政策发布保持着相当高的频率。昨天,证监会又对外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就指导意见中市场最关注的行业市盈率比较基准和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郭树清履新证监会主席后,主导了一轮以弱化行政审批、强化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一阶段发行改革。4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新股改革总的纲领。其中为了向投资者揭示高价发行的风险,规定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25%的,需要发布风险揭示,并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对于超募过多的情况,证监会可以根据会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启动重上发审会的程序。
上述原则公布后,市场认为行业市盈率的具体标准不明确,并就此提出了很多意见。同时,由于重上发审会对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而言心理压力都很大,因此他们对于具体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上会也十分关切。
行业市盈率:
最近一月平均滚动市盈率
根据《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在发行人计算自己的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至于为何给出了两套标准,证监会相关会计领域的专家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企业的情况瞬息万变,如果单纯只有最近一个年度的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完整地显示出企业的真实情况;相比之下,采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更为科学。同时,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很可能是没有经过审计的季报,证监会在制定政策时也考虑到了成本问题,只要求会计师审阅就行,而不需要进行非常严格的审计。
三种情况需要重新上发审会
《通知》还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规定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这三种情形的前两种都与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有关。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询价的结果,将使得募集资金大幅超过募投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证监会就将要求发行人重新上发审会。这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触发条件则是询价后计算出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这里的预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在预披露之后,可以选择若干家询价对象,得出一个初步的预估发行价。
第三种情形则是兜底条款,即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上述规定无疑给发行人和承销商以较强的约束,将督促他们加强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这在当前发行价格普遍偏高、更有利于发行人的情况下,也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有市场人士担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事先准备好“备份”的募投项目,甚至在预估发行价时,走“人情路线”,人为抬高预估价格。因此,要彻底根治发行“三高”,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市场约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