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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企业年金第二春 须调动民企外资参与热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1 08:39 来源: 南方日报

  刘伟

  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管理办法》(20号令)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以政策形式确立。市场为之欢欣鼓舞,不少人预计,到201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0000亿元!然而,8年后的今天,国内企业年金运作资金仅有3000亿元。

  笔者认为,要催生企业年金焕发第二春,必须要调动民营和外资企业的参与热情,而要调动其热情,必须对现行政策作及时的修正和完善,从制度上增强年金对企业和职工的吸引力。

  增大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年金税收优惠幅度

  企业年金的发展驶进了慢车道,主要原因是在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年金计划建立的当下,数量上占据市场经济主体的广大民营和外资企业(含合资,下同)绝大部分处于观望状态,作为第二梯队的主力军团明显掉了队。

  现有政策规定,年度企业给职工缴交企业年金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百分比为8.33%),但允许税前列支的上限为企业在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剩余的3.33%不可享受税优。

  企业很矛盾:单纯用税优的5%做年金,平均下来每年分配给职工的年金不足其一个月薪资,起不到激励职工的作用。但要是超过5%缴费,无疑增大了运营成本,企业盈利又受影响。

  从职工税优方面看,参加年金的职工,不管缴多少,钱只能从税后薪金中列支,不能像公积金那样税前列支,自己缴费是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

  但很多职工觉自己要在没有任何税优的情况下出钱,这等于强迫自己把今天的钱放在退休后花。对于年龄比较轻的职工来讲说,现实经济压力已经不堪重负,再出钱参加年金无疑是雪上加霜。当一个企业这类职工比较多的时候,实施年金制度只能是一个空想,而很多民营和外资企业这类情况恰恰较为普遍。

  要让这部分企业动起来,税优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第一放开企业税优幅度,调整为8.33%;第二予个人缴费以税优,最好同样为8.33%。

  将年金的个税设计调整为EET制

  按照政策,职工在获得企业给自己的缴交年金的时候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外将此称为TEE税制。

  这种设计原本是有利于职工节约个税的,但因为政策的不完善,没有充分考虑到年金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分配资金和实际归属资金的差别问题,引发了参与职工的不满。

  比如一些企业在设计方案时候为了鼓励职工的忠诚敬业,都会设定企业已分配资金的归属要求,即职工要达到一定的资格方可以将企业分配到其账户中的资金归属到个人。

  举例来讲,职工张三每年获得企业分配的年金为1万元,但企业方案规定,必须干满10年才能把10年的累计缴费和收益一起带走,否则资金全额划回企业年金公共账户。张三不确定10年内会不会走,但是张三可以确定的是他每年都要对分配到自己年金账户的这1万元缴纳个税!

  虽然政策规定张三离职后可以去税局拿回这“冤枉”缴纳的个税,可是实际操作起来是否方便就不得而知了,特别是当张三异地就业的情况下。

  为了避免这个麻烦,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的方法是给张三分配资金的时候从1万元中扣掉应缴纳的个税,只把税后的钱打入张三账户。

  这样一来,张三觉得分配的资金少了,参加年金意愿不强烈。即便参加了,在中途离职情况下,如果张三跑去税局拿回个税而不返还给企业,这等于企业损失了缴费。因为张三在参加年金过程中除了自己缴费之外没有再出过钱,现在走了不但带走了自己的缴费还带走了名义上属于自己缴纳的个税!

  另一方面,当张三账户中的资金归属到公共账户再行分配的时候,李四、王五等只要分到这笔钱了又要分别由企业去代缴个税。如果李四、王五也中途离职了,类似循环下去,钱越来越少了,企业没留住人才,也没有留住钱,都去了税务部门或被职工利用政策的漏洞带走了。这对于职工流动性大的民企和外企简直是致命的伤害,不愿意实施年金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解决这一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变缴费时缴纳个税的TEE税制为领取时缴纳个税的EET税制。因为只有领取了,那个时候的钱才是职工真正的个人所得,缴的才是个人所得税!当然,既然是退休资金,缴税的比例应是越低越好,笔者认为最好是免缴个税。

  (作者系平安养老保险广东分公司企业年金部总经理)

  本期主持:高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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