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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富豪犯罪问题出在钱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4 20:00 来源: 《新领军》杂志

  尽管富豪“因富而豪”,“钱”似乎不是问题,但过往富豪败走麦城的宗宗案例表明,问题恰恰出在“钱”上

  于永超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年来,名目繁多的富豪榜竞相亮相,榜上有名的富豪不断被媒体呈现在世人面前。与此同时,一个引人深思的现象日益被关注、被思考、被研究。这就是,一些富豪曾经拥有数亿身家,曾在商界呼风唤雨,曾荣获崇高的荣誉甚至政治地位,但却走到身陷囹圄的地步。以下,我们将通过梳理近年来富豪经济涉罪的10个主要类型,分析富豪涉罪的危害,解读富豪涉罪的原因,并提出防范富豪涉罪的措施。

  富豪十罪

  根据媒体报道统计,富豪经济涉罪主要集中在如下10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注册资本及出资类犯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可达十年并处罚金。典型涉罪案例有:南京黄埔灵露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潘锴红;控有鄂尔多斯市俏姿国际美容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苏叶女;原杭州市萧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俞坚中等。

  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可判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典型涉罪案例有:80后“千亿富姐”吴英被终审判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全国优秀企业家”原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项罪名,被判处死刑;“中国骄傲——第8届中国时代十大杰出企业家”原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董事长包崇华,因犯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典型涉罪案例有:华尔森集团法定代表人谢根荣因贷款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何志军,因犯贷款诈骗罪、抽逃出资罪、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前工商联副主席、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周跃进,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合同诈骗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典型涉罪案例有:昆明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庆荣因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涉罪的还有“第二届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感动沈阳慈善贡献奖”、“第二届中国民营企业十大新闻人物”、原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奉友,上海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史泰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金卫国。

  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罪最高刑期可达五年,可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典型涉罪案例有:“公路大王”、上海茂盛集团董事长刘根山系因犯有抽逃出资罪,与另罪并处8年有期徒刑;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何志军因抽逃出资罪与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虚报注册资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典型涉罪案例有: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黑龙江省中科金源葆科技有限公司庄勋华因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死刑。

  挪用资金罪最高刑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典型涉罪案例有:沪青平公司董事长刘根山因挪用资金及抽逃出资被判8年有期徒刑;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

  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典型案例:原真功夫餐饮连锁董事长兼总裁蔡达标,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被逮捕;天津市宽宏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洪,因职务侵占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典型涉罪案例有:原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董事长陈相贵,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人民币;曾为湖南首富、福布斯排名中国第九大富豪、深圳政华集团总裁吴志剑,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行贿罪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典型涉罪案例有:亿万富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宜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宜,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通策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建明,因涉嫌行贿罪逮捕。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典型涉罪案例有:2004年至2008年间先后三次登上胡润“中国大陆富豪榜第一位的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原国美集团董事局执行董事、黄光裕妻子杜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中国式资本原罪?

  纵观富豪常发“十宗罪”,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富豪“因富而豪”,“钱”似乎不是问题,但过往富豪败走麦城的宗宗案例表明,问题恰恰出在“钱”上: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为的是以“虚”、“弱”出资谋得大市场、大机会,于是将债务和责任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及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则是使用非法手段吸收社会资本以获利,甚至是非法占有、使用、挥霍;挪用、侵占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甚至身份、荣誉的特殊性,“近水楼台”,公私不分,将公司资产为己所用或者据为己有;贷款诈骗和合同诈骗更是以欺骗手段骗取巨额财物,非法占有;非法经营自是为获得高额利益冲刺法律禁区;行贿、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显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寻租权力的权钱交易。

  这些因钱而发的犯罪,致使富豪纷纷落马。于是,多年前热议的富豪“原罪”的说法被再度提及。有富豪曾诚恳而无奈地表示,在现有体制及框架内,如果不违法、不违规、不打擦边球,企业创业即是“找死”,坚守就是“等死”,发展壮大更是一种奢求。于是有人将其称之为“中国式资本原罪”,并呼吁对富豪予以赦免。然而,有研究表明,富豪们的涉罪基本都是在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之后所发生的,很少因为所谓的“原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探讨 专家信箱:yu@weiminglaw.com 微博(http://weibo.com):@于永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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