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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事件调查报告出炉 50条建议直指监管漏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7 00:53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6日,耗时3年之久的雷曼事件调查报告终于出炉,香港金管局前总裁任志刚成唯一被点名谴责的官员。

  在6日的香港立法会会议上,研究雷曼兄弟相关迷你债券及结构性金融产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组委员会(下称“研究小组”)提交了此份报告,指出政府官员及监管机构高层要为雷曼事件负责,并就事件提出50项加强监管银行的建议。

  下周三,立法会会议将就此份报告进行辩论。

  面对指责,任志刚已经做出“反击”。他书面向研究小组表示反对,认为此事需要向多方面“问责”,而非只有他一人承担责任。不过,研究小组认为,金管局直接负责监察银行,时任金管局副总裁一职的任志刚责无旁贷。

  除任志刚被点名外,研究小组还对证监会前任行政总裁韦奕礼(Martin Wheatley)表示非常失望。报告认为,韦奕礼未能确保并及时制定相关修订法例,证监会纯以法律观点理解“迷你债券”的名称,应当对投资者需求及观感敏感度不足承担责任。

  银行标准弹性大

  研究小组在过去三年内,分别约谈了香港6间雷曼相关产品的分销银行,包括中银香港(2388.HK)、渣打香港、星展香港、大新银行、花旗香港和苏格兰皇家银行。这六间银行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的不同时期分销雷曼结构性产品。

  在香港,以公开发售方式分销的雷曼结构性产品中,以雷曼迷你债券及其他信贷相联债券为主。金管局2008年发布的《金管局检讨报告》显示,通过零售银行渠道,超过4.37万名香港投资者持有总值逾202.3亿港元的未到期雷曼结构性产品。

  对于这些日后造成巨额损失的投资产品,尽管各家银行均有进行尽职审查和提供产品风险评级,但方法以及审查的透彻程度各不相同。

  以产品的风险评级为例,大新银行自2003年6月已经开始分销雷曼结构性产品,但在2007年10月之前一直没有对这些产品进行量化的风险分类。中银香港直至2004年8月,即该银行首次分销雷曼结构性产品约两年后,才为其发售的雷曼结构性产品制定正式的风险评级。

  对于不保本的雷曼结构性产品(如迷你债券及雷曼股票挂钩票据),中银香港、花旗香港、大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及渣打香港曾将其定为高风险,而星展香港则将不保本的雷曼信贷相联债券定为低至中级风险。星展香港的管理层认为,在票据发行时,这类债券的参考机构及抵押品均拥有高信贷质素。因此,其认为产品风险与属于投资级别的传统公司债券的风险相若。而对于同一种产品,中银香港在分销时,则将其定为最高风险级别。

  即便是在同一家银行内,对于同一类投资产品的风险评级也非常“灵活”。中银香港在分销迷你债券系列27的审批文件中载明,该产品不适合低、中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长者或没有经验的投资者认购。然而,在其销售的另一些迷你债券系列(9至12、15至23及30至33)的审批文件中却不见这项陈述。事实上,向中银香港购买迷你债券的客户中,15%的年龄为65岁或以上。

  “不同银行为相同产品厘定的风险评级不一致,这样会对投资者不利,风险承受能力相对保守的投资者在某家银行可能买不到雷曼信贷相联债券,但在另一家将同一产品定为较低风险级别的银行却能买到该产品。”报告认为,这种情况损害了产品风险评级作为判断产品是否适合投资者的辅助工具的成效,研究小组认为监管机构应考虑订立一些基准,使产品风险评级大体上趋于一致。

  建议改变金管局、证监会分工

  在这份耗资千万港元,长达360多页的调查报告中,研究小组提出了多达50项建议,认为在披露制度、监管权力等方面需要做出改进。

  研究小组认为,雷曼事件凸显出现行规管架构,即金管局和证监会共同监管银行证券业务的模式效果不佳,建议政府及监管机构应着手研究,是否可以将银行经营的证券业务纳入证监会管辖范围。

  同时,报告还指出,金管局和证监会之间的监管权力分工引起了运作上的复杂性,不利于处理投诉,建议应该将对注册机构及职员作出调查及纪律处分的权力统一赋予单个监管机构,同时,研究小组还指出,对于负责执法的监管机构,还应当同时赋予其适当的法定权力——在调查所得有充分理由支持的情况下,该监管机构有权下令支付赔偿。

  对向零售投资者销售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销售文件,研究小组认为应考虑强制规定分销商须以浅显的语言撰写,确保销售人员符合资格——已经获得充分培训,并对销售的投资产品有足够认识。报告指出,雷曼相关产品曾被销售给一些只受过很少教育的投资者,其中甚至包括文盲、没有接受正式教育的家庭主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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