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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调研 民族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政策落实难有待关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8 08:41 来源: 金融时报

   近期,据对湖南张家界市调查发现,“十二五”期间,该市经国家民委、人总行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有8家,但从人行张家界中支掌握的情况来看,自2006年至2011年,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两民企业”)虽然有部分获得贷款支持,但均没能落实利差补贴,民族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政策落实难亟待关注。

  据了解,国家从1963年就开始对少数民族地区“两民企业”实行比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政策,这对促进民族贸易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随着民贸企业改制、国家利率政策变动等因素,上述政策的实施与新的实际情况发展出现了某些错层,其原因和问题具体反映在几个方面。

  一是民族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过于明确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承贷银行的自主性。目前,银行已实行贷款自主定价,从张家界市利率监测情况看,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上浮10%~40%。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要求银行发放基准利率贷款,相当于限制了民族地区银行的市场化经营,从而使银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积极性不高。二是对民族企业贷款期限优惠的规定与民族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存在不合拍现象。银行仅对“两民企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政策,而民族地区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一般为1~3年,贷款需求多为中长期贷款。三是对承贷银行的限定,使部分民族企业享受不到承贷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优惠利率政策。目前“两民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承贷银行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农发行、城商行及农信社,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事实上已成为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族企业却难以享受到他们发放的贷款贴息。四是部分职能部门对民族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政策不熟,具体实施不到位。

  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取消对民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实行优惠利差直补企业的方式。即承贷银行按利率市场化定价给民族企业发放贷款,在利差补贴方式上,采取“商业银行先向企业发放利率没有优惠的贷款,再经企业和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条件向人民银行申报,由人民银行通过承贷银行按2.88%的标准直接补贴给贷款企业”的方式,切实提高银行落实民族优惠政策的执行力。二是合理确定民族优惠利率贷款期限。根据企业项目生产和经营实际所需的周期性,改“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三年期(含三年)以内的贷款”。三是放开承贷银行主体资格。以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补贴范围为标准进行补贴,按照“谁承贷、谁申报”的原则,实行只要是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到哪个行(社),贴息就由哪个行(社)或贷款企业申报,人民银行就将利息差额补贴到哪个行(社)或贷款企业,全面提高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和“普惠性”。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民族信贷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认定、上报、更新符合条件的“两民企业”,切实保障民族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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