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9 05:39 来源: 经济日报本报北京6月8日讯 记者刘溟报道:中国银监会今日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体现了五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第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根据国际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第三是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办法》确定的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第四是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根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对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他层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细分,明确了对各类银行的相应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
第五是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同时,《办法》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内的分年度达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