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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难治“掉头离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1 04:11 来源: 深圳商报

  □ 孙 波

  6月5日,网上一段视频显示,牌照为“陕G0022警”的一辆警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群众围观的情况下,掉头离开现场。涉事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表示,“当时是我在开车,因为围观的群众比较多,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目前,其所属公安局已介入调查。

  当这起事件通过网络演变为一起公共事件时,民众显然有所期待,因为“其所属公安局已介入调查”。然而,事隔4天后,民众失望了。6月9日,媒体报道称,“公安汉滨分局纪委表示,王某当时急于给妻子买药治疗,对前方发生的事故并不知情,建议其向分局党委作出深刻检讨、分局党委予以诫勉谈话”。

  一个交警队副大队长路遇造成伤亡的交通事故可以“躲猫猫”,面对汹涌民意,“当时急于给妻子买药治疗”的理由显然过于苍白,假如妻子当时真的病情危重,分秒必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相信网友们会给予一定的理解,但王副大队长和他的上级纪委并没有就此给予更多解释.也许在他们看来,给妻子买药就是一个不需着色的理由,谁家没个私事呢?即便穿着制服、开着警车又怎样?虽然《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但《人民警察法》并未规定不立即救助就要怎么样。交警路遇交通事故可以“掉头离开”,以此类推,消防车路遇火灾也可以“掉头走开”,同样,市场监管遇到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监督遇到有毒食品,纪检监察遇到贪污腐败,都可以“掉头离开”。或者是因给妻子买药,或者是因送孩子上学,或者哪怕是给家里买菜。如果不幸因为穿着制服开着公车被好事的网友逮住了,那也大不了“深刻检讨、诫勉谈话”了之。

  某种程度上,责任缺失源于监管缺失,监管缺失源自问责不力,问责不力源自制度疏漏。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去给妻子买药是公车私用,应属违规;而路遇交通事故,不去“立即救助”,选择“掉头离开”,则属违法。又违规又违法,却无法依侓惩戒,这既是制度之弊,又是监管之伤,正是制度与监管的综合性缺陷,导致了整个社会责任缺失的普遍性症状。

  “平民英雄”吴斌被飞来铁块刺中肾脏,但他在一分多钟的时间内,用并不华丽的规范动作向人们阐释了一份职业责任对他人、对社会有多么重大的意义。一个普通人的普通之举之所以如此强烈地感动了社会,正说明职业操守与职业责任己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如果我们还在期望吴斌式的榜样力量能有助于修复己遭损毁的社会责任神经,我们就不应姑息“掉头离开”的事件侵染社会良心与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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