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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团通知单》为准”或是合同陷阱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13:19 来源: 新闻晚报

  记者 俞佳

  晚报讯 在市消保委公开征集的“霸王条款”中,旅游是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之一。今天曝光的消费领域第二批霸王合同,就是聚焦旅游行业。

  市消保委介绍,旅游投诉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不少旅行社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规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约定。有的旅行社通过《行程单》、《出团通知单》等方式随意改变旅游行程或是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有的则是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夹杂了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充条款”;有的甚至在空白的 《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上加盖“详见《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附件》”章,而附件就是旅行社自己拟定的“霸王合同”。

  对此,市消保委除了披露部分典型“霸王条款”,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验看旅行社是否具备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境外游消费者要特别看清旅行社是否具备经营境外游资质,切勿选择无证无照的 “黑旅行社”。并且,在订立书面合同时不可马虎大意,防止“准×星”等模糊用语,特别要留意示范合同文本之外的补充条款、附件等。此外,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立即解决时,最好采取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方法保存证据,旅游结束后向消保委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国家旅游局发布的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对旅游过程中各种违约行为的赔偿都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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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行业常见“霸王条款”

  1、“此线路16人开班,不足16人全额退款,我社在出团前三天通知客人,团款全额退还,我社不做其他赔偿。如客人临时取消,在出团三天前需付5%的违约金,出团前三天之内需付10%的违约金及座位损失费×××元/人。 ”

  点评:“人数不够未能成团”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的客观原因,如果旅行社因此而延期或取消行程,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条款只是单方面规定了消费者违约要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而旅行社违约则可以不赔,显失公平,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以上行程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附件,行程以我社最终确认的《出团通知单》为准。 ”

  点评: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就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按照上述条款,消费者在出发前拿到 《出团通知单》,即便发现真实的行程与之前所约定的大相径庭,也无法获得任何的赔偿。上述条款的实质就是旅行社可以通过单方变更合同逃避违约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合同陷阱”。

  3、“根据国际惯例,甲方(指游客)需支付境外导游和司机小费,小费为人民币××元/天/人。 ”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境外旅游一般应遵循国际惯例支付导游和司机小费,但如何计算收取应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如果游程中的某一天没有导游的出现和司机的驾驶,就不应当收取相应的小费。如果只有半天的活动,就只能收取半天的小费。倘若约定不明确,就可能出现“打闷包”多收费的情况。

  4、消费者反映:在旅游过程中,一些导游总是不择手段让消费者参加自费项目和在指定购物点购物。如果消费者拒绝,就会遭到导游的处处刁难。有的旅行社还以 “消费少”为由,向老人、小孩、教师、记者等特殊群体加收费用。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导游采取不当手段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就是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导游是旅行社委派或聘用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导游的上述不恰当行为应归责于旅行社。此外,如果消费者在同一旅游行程中,因为年龄、职业等差异被旅行社加收了费用,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返还。

  (点评专家:上海市消保委律师志愿者、上海徐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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