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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应收账款迷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01:05 来源: 一财网

  2012年6月14日,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燃气”,00384.HK)联席董事总经理庞英学签发了一份《关于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的通知》,这份通知指出:“集团燃气板块项目公司应收款项余额越来越大,占用资金越来越多,超期款项呈现增长趋势,给集团正常经营带来巨大风险。”因此,要求各项目公司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和催收,加快资金回笼。

  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份文件却特别指出对宿州、邳州等九家公司“2008年3月31日前初装费形成的应收账款,原则要求在最近三年即2014财年末全部收回”。据了解,这些应收账款是在2004年至2007年间形成的,是什么样的应收账款,需要将近10年的时间来回收呢?

  中国燃气小股东提供给《第一财经日报》的文字和图片等资料显示:北京和广东的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托对中国燃气在安徽宿州中燃、江苏邳州中燃两地管道安装及初装费(预)交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结论是:中国燃气属下的安徽宿州中燃、江苏邳州中燃确实存在大量虚设安装用户,虚报初装费(接驳费)的情况。在对比中国燃气小股东提供的中国燃气内部应收账款数据资料和抽样调查资料后,律师认为,安徽宿州中燃、江苏邳州中燃大量虚设安装用户和虚报初装费(接驳费)被纳入中国燃气年度业绩,已经涉及上市公司业绩造假。

  接驳费的秘密

  根据中国燃气公开数据和中国燃气小股东提供的资料,宿州中燃是中国燃气在2004年7月收购宿州市国资企业后改名为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燃气占75%股份。在中国燃气进入宿州之前,宿州市的管道燃气用户发展不快,成为中国燃气下属子公司后,宿州中燃2004财年、2005财年、2006财年和2007财年每年的户内安装接驳数分别为13393户、22176户、11576户和755户,合计52900户;接驳费为中国燃气集团带来财务账面收入分别为2946.46万元、4878.42万元、2546.72万元和1266.1万元,合计11637.84万元。

  然而,宿州中燃2008财年的应收账款为5648万元,折算为尚有没收到接驳费的用户25673户,占这四个财年接驳总户数的48.5%。

  邳州中燃是中国燃气在2004年5月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邳州中燃2004财年、2005财年、2006财年和2007财年每年的户内安装接驳数分别为7166户、10095户、620户和2413户,合计20294户;接驳费为中国燃气集团带来财务账面收入分别为1791.5万元、2523.75万元、155万元和603.25万元,合计5073.5万元。

  但是,邳州中燃从2008财年开始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783万元,尚有没收到接驳费的用户15132户,占这四个财年接驳总户数的74.6%。

  这些应收账款是如何形成的呢?为什么又会至今无法收回?

  中国燃气原内部员工向本报记者称,2003年,中国燃气转型成为燃气分销企业后,为了吸引投资者购买股票和获取银行贷款,以刘明辉为首的管理层“进行有系统、有组织的业绩造假”,在成立开始的头几年内,弄虚作假做高居民用户的接驳用户和接驳费收入。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由于城市的管道煤气和天然气是单一性、排他性的,当燃气管道接入城市的某个已经成熟的片区(小区)时,小区住户成为燃气公司签字客户。根据市场开发成熟度,住户成为其客户时间有先有后,这个过程可能拖延数年,但也有的住户始终不会成为客户。知情人士介绍说,按照行业惯例,燃气公司必然是以每年实际实现接驳的住户数来计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

  该内部人士表示,中国燃气的地方子公司按刘明辉等人要求,一旦将城市燃气管道接入到某个小区或者片区,就将该小区所有的居民住户全部计入当年新增的接驳用户,并据此计算业绩和奖励。

  在这些小区,只有真实接驳的客户才会交纳接驳费,而没有真实接驳的客户就形成为中国燃气公司账上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也就变成长久收不回来,但这并不影响中国燃气将这些虚增的用户和接驳费计算入当年的销售收入和核算年度利润。

  知情人士称,因为接驳费每户可以收入2200~2500元不等,一年1万户就是2000多万的收入,每户的利润在1500元以上,扣除成本后企业利润可以高达1000多万,对财务报表的贡献是非常直接可观的。如果是通过卖天然气得到的利润则非常小,因为一户居民每个月的用气量不到20立方米,一年也就250立方米左右,居民天然气价格受当地物价局监管,价格3元内/立方米,每立方米利润才0.3元左右,这样每户居民每年贡献的利润还不足100元。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燃气年报中的利润是早几年主要靠居民接驳费来实现的。

  调研结果出人意料

  今年6月,北京和广东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中国燃气小股东委托,对中国燃气下属安徽宿州中燃、江苏邳州中燃两地管道安装及初装费(预)交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的结果相当出人意料。

  在宿州市区,律师们抽取了东仙桥小区、万里桥小区、二机厂宿舍、雪枫桥小区和凤池社区几个居民小区进行实地走访和入户问卷调查。

  按照中国燃气内部统计数据,这几个小区所有住户在2004年到2006年就已经全部实现燃气接驳并确认收入,但截至2011年4月尚有696.6万元接驳费应收账款,约合3186户欠交接驳费。

  而律师们调查获取的实际情况是,仅在这些小区部分区域走访入户调查,获取的调查表就已经统计出,至少有1000户左右是没有安装中国燃气的燃气。而接受调查的居民都认为,小区里接驳安装中国燃气管网的住户比例非常低。

  有中国燃气小股东认为,上述五个小区迄今为止也没有真正接驳中国燃气管网的住户,可能正是中国燃气上市公司账目上,欠交接驳费的那3186户。

  而在江苏邳州市区,律师们抽取棉织厂小区、供销社小区、航运小区、风华园和东方花园几个小区做了实地走访,对业主和物业保安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取证。调查的结果比宿州稍微好一些,在商业住宅小区风华园、东方花园,小区物业保安介绍,大约接近有一半的住户,使用了中国燃气的燃气管道。而在其余几个较老的小区,真正使用中国燃气的住户只有10%到30%。

  在被调查的这些小区里,律师们见到最多的现象都是:住宅外墙上,安装有燃气的主管道,但是往各住户的管线是断开的,或者有连接主管线但在住户的墙外断开;或者在主管道、住户两端均断开,也没有安装到户的燃气表,或者根本就没有接往住户的管线,只有一个写着宿州中燃或者邳州中燃字样的天然气表箱。各个小区里只有少量的住户管线是真正连通可用的。

  律师们在经过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后,出具的调查结论认为:

  安徽宿州中燃、江苏邳州中燃存在大量的小区楼宇只见天然气表箱,但并未将天然气接通到居民用户家中的现象;宿州中燃、邳州中燃在宿州市和邳州市,利用这种手段以此造成了大量的居民用户“被安装”,这些居民根本没有与上述中燃的公司签订安装合同,更没有同意安装及缴款,但就这样被中国燃气莫名其妙地作为应受款对象。

  “窟窿”还能弥补吗?

  中国燃气作为上市公司,其下属的宿州中燃、邳州中燃以此种手段上报虚假接驳户数,造成大量的应收账款,为何没有被其聘请的德勤会计师行独立核数师核查出来呢?

  知情人士称,这主要是一方面有合同:宿州中燃、邳州中燃与当地不具备法律资格的居委会、物业公司和商品房已经交付使用多年的开发商等签订虚假申请安装管道用气的开户合同,计算巨额的应收账款作为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德勤会计师行核数师的现场核实,宿州中燃、邳州中燃把宿州市和邳州市辖区内的楼房不管是否具备安装价值、是否具备安装申请合同、是否已经缴纳接驳费、是否经过业主同意,都在建筑物外墙安装上燃气镀锌管,但没有缴纳接驳费的业主就没有安装燃气表和把燃气管接通至业主屋内。

  该人士表示,核数师可能“走马观花”,远远望去有燃气表箱和外墙上装有立管就认为入户了,没有近距离查看是否燃气表已经安装、是否已经安装至业主厨房的灶台上。

  而为了尽早掩盖这一段历史上无法弥补的窟窿,知情人士透露,宿州中燃、邳州中燃市场客服部做了很多的工作,制定了很多优惠措施和奖励办法去吸引这些“已经在册”的小区潜在用户实现接驳,例如:赠送一定数量的天然气;每回收到一户应收账款,给予相关员工5%以上提成,甚至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在这些措施和办法的驱使下,宿州中燃2008财年、2009财年、2010财年应收账款回款额分别为1600万、700万、800万,截至2011年3月30日仍未回收金额为2548万,约合11581户。而邳州中燃2008财年、2009财年、2010财年应收账款回款额分别为210万、490万、500万,截至2011年3月30日仍未回收金额为2583万,约合10332户。

  但实际上,经过多年的风吹日晒,以及没有接通天然气造成没人维护,这些镀锌钢管及燃气表箱已经锈迹斑斑。知情人士透露,曾经有中燃总部人员在宿州中燃检查工作时提及此问题,宿州中燃回答是:“这部分工程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如果拆下来,材料价值还抵不上拆除这些烂尾工程的人工费用。”这就是造成这些烂尾工程依然挂在外墙的原因。

  中国燃气此前曾对员工及管理层下达封口令,要求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向媒体提供任何信息,也不得进行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的陈述、评论。本报记者转而联系中国燃气指定的接受媒体联络的香港公关公司,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有关“公司部分应收账款长久不能收回是由于子公司虚增业绩、接驳费造假”的说法,暂时没有什么可以回复。而当本报记者问到,此前两个月有媒体报道了中国燃气孝感项目上也存在类似的虚增业绩、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公司对此怎么评论,这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公司对此没有什么特别回应。

  (本报记者张梁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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