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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多项法律案 新规紧密呼应社会热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14:32 来源: 中国网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有效期最短90天、地方政府不能举债、除涉密外预决算都应及时公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设立老年节……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出入境管理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部分草案新规定密切关系社会热点。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有效期最短90天

  前段时间,各地清理“三非”外国人的消息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今日上午审议的出入境管理法草案规定,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外国人来华短期工作,期限经常在半年以下,对于这类来华短期工作的外国人,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可以签发有效期短于180天的居留证件,这种作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对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的最短时限规定为90日,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日,最长为5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90日。”

  预算法修正草案明确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针对部分地方政府债务上升的情况,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除涉密外各级政府预决算都应及时公开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收入,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和预算收入的依据。

  根据草案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0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已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66.9%,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不指定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经国务院批转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物的专项转移支付。

  劳动合同法修正草案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劳务派遣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会上表示,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等。

  他指出,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乌日图说,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其含义作出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切实维护这一原则,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中国拟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日初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在会上表示,目前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关地方法规中规定了老年节或敬老日。截至2010年底,中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到2025年突破3亿,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目前中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市“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草案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在保障老年人财产方面,草案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草案对家庭养老作出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以居家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

  在社会保障方面,草案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在社会优待方面,草案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

  此外,草案对现行法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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