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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债 专家学者微博热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7 19:1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记者 邓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上午听取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二审稿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该消息引发网上热议。专家学者纷纷在微博(http://weibo.com)上表达看法,有观点认为,规范地方发债行为比限制更重要。

  信号:从严规范地方债务、防范金融风险

  审计署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元。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为52.25%,加上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债务率为70.45%。此外,2012年和2013年将是地方债务到期的高峰,两年到期额度合计超过3万亿元。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应警惕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后果。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可以作为发债主体,事实上,也确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巨大债务压力下变相发债,这需要引起警惕。因为我国地方政府并非完整的责任主体,地方官员有任期,缺乏长远眼光,若允许其发债,很可能出现竭泽而渔的情况,最后兜底的是老百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强调说,这一调整反映出中国对当前地方政府超过十万多亿元债务的管理态度。在欧债危机持续蔓延,全球经济前景依然不明朗的情况下,此举传递出中国准备从严规范地方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信号。目前完全放开地方自主发债的政策和机制都不成熟。从修正案草案公布的内容看,关闭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闸门”,表明了决策层对这一问题的谨慎态度。

  刘剑文表示,当前放开地方发债要慎重,既要考虑合理公平的问题,又要考虑风险问题,要严格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管理。并进一步解释称,对于地方融资平台,不能是放松,而是要加强管理,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凡是地方收入都应该纳入财政预算受到监督。

  亚太城市发展研究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谢逸枫指出,无论是现行预算法还是一审稿和二审草案,实际上都没有对地方发债有实质性的放松,一审稿对地方债虽然有“限额管理”的条款,但等于将地方政府发债的“生杀权”交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从来都没有自主权。

  观点:规范地方发债行为比限制更重要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则认为,二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地方政府不能举债,退回老法表述,没有体现立法应规范与服务现实的实质要求。他强调说,地方债“开前门”登堂入室阳光融资势在必行,这样才有利于消解天文数字隐性债的发生机制和有效防范风险。

  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毛振华表示,地方政府债务已有一定存量,规范发债行为比限制发债更重要。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表示,不让地方借债不对。他认为,正确的办法是,给地方政府一个合法的渠道,一般性预算和建设型预算真正分开,还本付息列入财政一般性科目。发行政府债券,让评级公司、代发银行和市场投资者去用脚投票,选择政府能不能发行。另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严格监督还本付息能力和借债规模。还有同级人大,也要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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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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