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 较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五方面的改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9 01:4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匡志勇

  继创业板退市制度实施后,昨天下午,沪深交易所同时公布了主板公司和中小板公司退市制度。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式推出的退市制度较今年4月29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总体上在完善退市指标的同时,最终定稿的退市制度较此前的规定略微“严苛”。不过,深交所同时公布的中小板退市制度较现在的退市标准略有放宽。

  提高恢复上市要求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退市制度较此前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五方面的改进。第一,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为3年,这一改进较此前的规定有所放宽。第二,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从原定的4年改为3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原来4年的规定过于宽松,容易被操控。第三,增加因追溯调整导致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四,明确B股的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相关指标。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对B股进行专门规定。此次最终敲定的退市制度则规定,纯B股公司如果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将终止上市。至于A+B股公司,则必须同时触及A股和B股的退市条件才会终止上市。也就是说,A+B股公司如果B股交易量或成交价触及退市条件,但其A股没有触发退市,该公司也不会退市。第五方面的修改则是进一步明确了恢复上市的申请条件,较此前的规定有所提高。已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至少消除可能导致其退市风险警示的各种风险状态,以避免刚恢复上市很快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标准。在恢复上市标准方面,增加不存在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及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情形。同时,在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退市后的“去处”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最终出台的深交所主板退市制度与上证所主板退市制度主要有两点区别:其一,上证所的股票退市后,可以有三大“去处”供选择,分别是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以及上证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而深交所则没有设立专门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其二,在风险警示方面,上证所设立了专门的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深交所则没有此项安排。深交所则保留了此前的“*ST”警示体系。

  中小板退市制度稍有放宽

  此外,深交所公布的中小板退市制度与主板退市制度也略有不同。主板公司成交量退市条件是“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中小板的相应规定则是“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另外,中小板退市制度则包括了“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沪深主板公司则没有此项退市条件。

  事实上,按照此次最终定型的中小板退市制度,较此前中小板沿用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有所放宽。特别规定中包括七大退市标准,如今中小板退市制度只保留了其中五条,被放弃的退市标准分别是:“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取消这两项退市标准是基于监管实践中的体会,是否对外担保属于上市公司自主经营范畴,当然取消这两项退市标准并不意味着放纵。上市公司大额对外担保、关联方违规占资等事项将列入“中小板公开谴责”范围内。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