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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错位 基金远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30 01:14 来源: 中国经营报

  缥缈

  6月26日,新《基金法》,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老基金法的修订草案,进入“一读”。对此,业界有评论说,“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放松行业管制、强化监管措施”是新《基金法》的“主要看点”。

  其他不论,我个人认为,其实有关“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的提法,略有不妥。

  在新《基金法》中,无论对于私募的“界定”、对于私募的经营方式、以及私募的募集对象范围,其实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内容。

  其一,在我国的股票市场,无论是场内市场,还是场外市场,私募(基金)本来就是存在的。

  以现实而论,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存在严格的“边界”以及完全不同的“融资渠道”,这一事实,并不因为“修订案”所增加相关的条款,而有所改变。

  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最重要的地方,是其构成了市场投资行为的“个性主张”。

  众所周知,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相比,股票基金,无论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其实都很“幼稚”,相对而言,公募的不成熟,更多一些。

  最近三十多年来,国际市场也只是因为经济发展必须通过资本市场“吸收资源”、“整合资源”、“分配资源”的需要,基金(主要是私募基金)才取代了传统的券商形式(投资银行),成为一种相对重要的私人理财(财富管理)的新机构,而且基金的理财规模也不断扩张。

  以美国为例,公募基金的历史也不很长。美国的经济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变化,主要依靠“三大趋势”,分别是:以“社会保险”取代“私人储蓄”;以“反对垄断”限制“企业寡头”;以“对冲基金”削弱“私人银行”;而这三项“变革”,是相辅相成的,事实上缺一而不可。

  其二,私募与公募,其经营管理、募集资金的模式,完全不同。

  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私募与私募基金的市场(资金规模)比例,特别是具体情况,谁都不特别清楚,但从目前市场的交易状况分析,可以判断,其大体上还是比较适当的。

  股票投资基金说到底,实质只是“集资工具”,而《基金法》所规范的主要目标,其核心应该是保护实际出资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各种募资者利益——对于基金而言,其实就是保护基民,严厉打击“老鼠仓”之类的“内部人”的不法行为,只有立足于此,政府机构的监管,以及各种规范与约束,才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

  其三,在我国的股市,很久以来,最不规范的是机构的种种“私募”行为,而不是私募基金。

  私募的要点,在于“一对一(新基金法:私募不得使用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那么,如果一个融资者采用私募,即向特定对象进行“一对一”的募资,且其所取得的资金量,只需要大到其收益可以覆盖双方的资金成本,也就可以了。

  因此,私募的选择权,在于市场,私募基金,首先是体现了投融资双方的“个性主张”,不能牵扯到其他的利益方,无论其失败或者成功,概与他人无关。

  其四,基金作为一个靠市场行情吃饭的行业,其实它是做不大的;无论《基金法》怎样修改,成也行情,败也行情。

  事实上,在最近几年,我国的基金行业,不是没有产生过“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大环境。

  比如股改之后的2006年和2007年,那是何等壮观的“牛市大潮”,公募的总规模,接近3万亿元,此后至今,只有5年,无论公募,还是其他市场机构,“机构投资者始终发展不大”,基金行业的市场规模“越做越小”——史上最牛的“大牛市”,五年基本归零。

  问题恰恰是出在这个市场本身,长期以来,过于纵容机构投资者的短视行为,过于纵容了企业融资、机构扩容——有什么样的市场,就有什么样的机构,“过度管制”与“假装有保护”一样,只能蒙一时,哪能到永远?

  如果一个证券市场的“各种丑闻”,总是“不断有来”,而且还得不到公正、公开的惩处与打击,如郭树清主席所说——连“菜市场”也不如,进场“偷菜”的,多过“买菜”的;结果不问可知,市场指数只能是“越走越熊”;机构与基金,只能是“越活越抽抽”!

  其五,新《基金法》其实并未放开“私募”。

  在我看来,新《基金法》的唯一进步,其实就是把私募写了进来,很少涉及其他(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的事;这当然可以算是“新法”的特点之一)。

  其实在任何市场,私募都不是公募的“外延”。私募更看重的是交易过程中的“绝对收益”,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总体的市场化发展程度尚在“初级阶段”;政策调控的进程与力度,完全“不可预期”;而一切可以上市交易的卖方资源,皆在政府控制的各种机构的手中;这样的市场,恐怕还谈不到“规范私募”与“监管私募”。

  至于说公募基金的“报备制”,应当说只是出于对国际相关法规以及证券市场历史传统的尊重而已,拜托一下各位,如果是私募,就更无须任何审批——这个原则,其实就是大家经常说的证券市场的“Grandpa Rule”(“老祖父的规则”)——如果没有私募,世界上从哪里来的证券市场?

  新《基金法》虽然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但是基金本身,已经距离我们越来越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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