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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土厅被指面对强拆不作为 遭起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3 01:27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蓝之馨

  祖籍清远市向西村的欧先生日前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告上了法庭。

  事情的起因是欧先生位于向西村的房屋遭到了开发商强拆,他多次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举报未果后,又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了行政复议,却收到了后者一封《不予受理决定书》。

  “我们对涉案国土部门的不作为感到遗憾。”欧先生代理律师张明(化名)在庭审时感慨。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土部门是否具有制止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

  欧先生及其代理人张明表示,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机关,在征地管理过程中,赋有制止违法强拆行为的法定职责,认为“广东国土厅基于狭隘的部门利益,公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袒护其下属部门。”

  张明说,开发商未与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支付拆迁补偿,便以强拆手段达到其目的,其行为已经属于违法占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67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有制止单位以及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的义务。

  “县级以上的国土部门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机关,对用地单位的征地方案具备监督检查的职责,否则根本无法保证征地的合法以及执行。”张明表示。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原告欧先生获得胜诉,法院认为清远市国土局应当履行制止违法强拆行为的法定职责,广东省国土厅对原告行政复议要求的“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广东省国土厅对此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显示,一审判决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两则通知就认定清远国土局具有制止强拆的职责是错误的,根据此前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其中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因此这一职能应该属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而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双方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各执一词。那么,国土局是否具有制止强拆的法定职责?房屋被强拆究竟该由谁来管?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土地拆迁部主任刘渌湫律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应该属于地方国土局管理的范畴。但也分不同的情况,比如广州城中村的房屋拆除就是归综合执法机构广州市城管大队管理。“而清远没有设立这样专门的执法机构,就应该由国土部门承担相应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其中包括“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

  这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行庭审网络直播活动的首宗案件。广州中院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接下来每个工作日广州中院将至少有1件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仅今年下半年将有超过120件案件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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