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环境拖后腿 文化产业发展受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4 23:24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本报记者 王超
实习生 谢伊靓报道
“我国有关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如何营造文化产业的法律环境,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6月29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张所菲在第五届中国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论坛上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
众所周知,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发关于支持和复兴文化产业政策以来,这个“新兴”产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截至2010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达到1105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2.75%。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的53.7%。北京、上海、广东、湖南、云南、湖北等地201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比重已超过或接近5%,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不过,时至今日,我国依然缺乏世界知名的文化公司和文化品牌,也鲜有脍炙人口的文化输出到世界各国,并得到他们的认可。相反,我国不少传统文化却陷入了濒临灭绝的窘状。例如,四川西部的“倒话”、木佬语、阿昌族的仙岛语;流传于宁夏贺兰县的以秦腔和道情为主的皮影戏和宁夏泾源县的回族踏脚舞等。
对于我国文化产业陷入这种尴尬的原因,民盟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崔永东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护航。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滞后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
崔永东认为,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律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法理念的错位问题,从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看,在整体体现出重审计管理轻保障发展,强制处罚,忽视服务。二是立法空白点比较多,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发展在立法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新的文化产业,如数字、动漫等层出不穷,这方面立法缺位严重。三是,立法层次低,我国现有的文化产业立法属于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缺少高层次立法,如《文化产业促进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四是立法技术和质量不高,难以操作,现有的许多文化产业法规存在定义不明确、体系混乱,严重影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五是与国际接轨不够,我国文化产业立法应文化产业全球化发展的潮流,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历程。
“很多部门根据各自需要制定相关规定,部门间缺乏协调,规定中的内容会出现重复甚至矛盾之处,形成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张所菲说。
对此,张所菲建议,建设我国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具体考虑。一方面,应当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确定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基本法。二是梳理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系统构建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尽快完善《著作权法》《行政许可法》等,将文化产业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纳入其中,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早制定诸如《出版法》《电影法》等法律,以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实现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系统构建完善。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还应具有开放的态度,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张索菲说,文化产业急需法律促进,但是作为新兴的产业,必然会出现许多问题,这就要求法律适应文化产业本身的高度开放性,不断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及时调整法律,有效地保护文化产业。比如日本,自1978年制定《著作权法》,已经修改过7次,韩国已经修改17次。而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著作权法,完成两次修订,平均十年修订一次,目前的《著作权法》是第三次修订。
崔永东则建议,在文化产业立法过程中,要通过立法拓宽对文化产业投资的途径,明确规定民间和外来投资的法律定位等。同时,还应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