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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监局:严格监管从事IPO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3 12:10 来源: 证监会网站

  山东证监局对在辖区从事IPO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提出辅导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IPO的执业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企业发行上市工作中的核查和把关作用,近期,山东证监局汇总分析了部分从事IPO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辖区从事IPO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提出辅导监管要求。

  从汇总分析情况来看,部分律师事务所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未合理运用查验方法,核查验证不充分;未充分说明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法律意见不审慎;未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内控制度执行不力;未及时整理查验记录等资料,工作底稿不完整。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暴露了部分律师事务所“重业务承揽,轻核查验证”、“重书面审查,轻实地走访”、“重报告编制,轻内部复核”等未勤勉尽责的执业情况,也对企业发行上市带来消极不利影响。

  《通知》针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合理运用查验方法。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律师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二是审慎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并拟订具体方式和措施予以落实;在查验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风险。三是强化内部业务质量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当进一步健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执业律师和项目的管理,加大对法律意见书的复核力度;律师在进行查验前,应当编制查验计划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四是认真编制工作底稿。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查验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内容真实、完整,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通知》明确我局将加大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管力度,对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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