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点评报告:规范银行债券承销业务,对二级市场有负面影响—银监会16号文解析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7 17:59 来源: 新浪财经(1)包销金额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承销信用债主要为短融和中票,2008年4月以来发行的959只中票均为“余额包销”方式发行,而现存600多只短融中仅1只为“限额包销”,其余均为“余额包销”。
此前,部分银行的风控部门并未将承销业务纳入授信管理,而近几年债券承销业务的快速攻城略地也为部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带来考验。尽管最终包销额度不确定,部分商业银行包销额度并不高,但是此次新规要求“承诺包销的全部金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即只要承诺即要计入。根据历史发行情况,几乎均有“承诺”。则事实上可以理解为承销总发行额均计入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从而对商业银行债券包销业务进行限制,隔离风险。
(2)包销余额处置期限设置:16号文要求,包销额度应该在承销部分成立专户资金持有,且要求在6个月内出售,且不得直接转移至本行债券投资部。持券账户分设和持有期的限制,将强迫银行尽量避免包销,即使包销也尽快出售,有利加强短融、中票的流动性,从而分散风险。
(3)投资部门投资本行主承债券比例不得超过20%:16号文规定,商业银行的债券承销与交易业务间应建立“防火墙”,要在组织架构、人员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及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分离,防范承销风险向表内转移。
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从而约束商业银行“贷转债”,避免信用风险过度集中在商业银行。
(4)总之,我们认为,16号文主要是增加了商业银行债券承销部门的发行成本,降低其承销“难销”债券的意愿,旨在将信用债包销业务纳入表内监管,同时在承销与投资间建立“防火墙”,防范信用债风险过度集中传导至银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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