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发完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三点引人注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9 13:27 来源: 新浪财经新浪财经讯 这个五一,深沪两城同不休。4月29日消息,继2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之时,深交所也于今日上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答记者问。
三大退市条件引人注目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深沪两地交易所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深沪交易所同时完善调整三个新的重大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
具体上讲,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成为红线。
上交所称,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称,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或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具体上讲,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作用加大。
上交所称,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称,上市公司出现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具体上讲,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打击操纵重组等手段拖延和规避退市的不良之风。
深沪两地交易所同时称,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恢复上市的申请程序,规定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深沪两地交易所还新增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
恢复上市标准大幅提高
深沪两地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同时,也提高了恢复上市标准。
目前,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深沪两地交易所进一步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本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同时,深沪两地交易所提示,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以终止上市。
深沪两地交易所同时建立了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深沪交易所将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应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公司退市后,可以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公司退市后,通过资产重组或破产重整等手段,如达到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新旧制度将设过渡期
新退市何时实施引人关注,新旧退市制度如何有效衔接也牵动人心,深沪交易所对此也做出了说明。
深沪交易所称,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将在吸收各方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经批准后正式对外发布,并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则。
为确保原有退市制度与新退市制度的顺利衔接,给予市场必要的过渡期。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深沪交易所根据原退市制度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定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三项指标的,以2012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1年、2012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新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未经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触及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公司股票在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分别作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曹磊 发自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