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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会淡仓申报制度今起生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8 18:54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6月18日下午消息 由香港证监会制订的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由今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新规则,持有指定股份并达到申报要求的淡仓持有人必须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向证监会申报,违例者最高刑罚为10万元(港币,下同)或监禁两年。

  香港政府今日宣布,2012年证券及期货(罪行及罚则)(修订)条例今日起生效,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亦同时生效。修订条例订明了新制度下的罪行和刑罚,规则由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订立,而修订条例则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条例订立。

  在新的申报制度下,涉及恒生指数和国企指数成份股,以及证监会指定的其他金融股的持有人,如果淡仓量达到个别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的0.02%,或淡仓的市值达到3000万元(以较低标准为准),则淡仓持有人必须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向证监会申报。违例者的最高刑罚为10万元和监禁两年。

  香港政府发言人表示,与多个海外市场相比,香港对卖空活动的规管素来严谨,包括没有借货的卖空活动一般被禁止,且卖空时不可以低于当时最好沽盘价格进行。这些措施能有效减低沽空活动可能对市场带来的风险。他表示,新的申报制度将有助于证监会收集更多市场咨询,以加强其监察市场上卖空活动的能力,有助保持香港的金融稳定。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目前香港已经有一系列健全的措施,以恰当地规管卖空活动,而今日生效的淡仓申报规定则能更为密切地监察卖空活动。申报将提高有关活动的整体透明度,并且帮助监管机构发现不寻常或异常的交易现象。他强调,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将更有效地作出相应行动。

  卖空活动能促使价格发现过程有效进行,但为了进行稳定性的卖空,全球大部分地区对卖空均设有一定限制。香港目前对卖空的监管主要包括:禁止“无货”沽空,即卖空者须在进行卖空前先借得有关股票;交易参与者在向联交所提交卖空指示时须以特定的标示标明卖空交易,以让卖空交易更容易被识别;规定卖空指定股票时不得在低于最好沽盘价进行,以避免卖空活动对市场价格构成异常影响。

  此外,港交所此前也收紧了可列入沽空名单的资格,仅准许个别流通量较高的股票进行卖空,包括将市值要求由10亿元提升至30亿元,交易流动速度(即过去12个月成交总额与市值比率)要求由40%提高至50%。有82家公司被剔除出沽空名单,其中有48家民企,预计可减少民企股被机构做空的机会。经修订后的卖空资格规则已获证监会批准,将于7月3日起生效。(翁晓莹 发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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