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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十月入市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6 23:58 来源: 华夏时报

  第三方代销机构厉兵秣马门户网,基金销售牌照成难啃的骨头

  本报记者 杨卓卿 深圳报道

  “我们也在筹备基金销售牌照资格,基本材料已经完备,等10月份过后将向监管层提交。”展恒理财合伙人李二钢向本报记者表示。

  即将到来的10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重要配套文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也将同步实施,也就是说,不久后备受关注的新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便将出现。

  正如新《基金法》一样,业内人士将上述条例的实行认定是基金行业的一大里程碑,不少第三方销售机构与门户网站为申请基金销售牌照已经准备良久,而这却是块难啃的“硬骨头”。

  “这项工作的前期投入很大,如果没有可靠的盈利模式及资金实力,即便获得销售资格也有可能在未来2-3年内因不堪重负而出局。”李二钢表示。

  利润空间极小

  今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中的主要变化是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等。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稿)》对第三方基金销售的注册资本要求从500万上升至2000万,并对相关人员等进行了定量的从业资格要求,对支持系统和风险内控都进行了较严要求等等。

  而在实际运营中,基金第三方又将因各方协作,利润极其微薄。

  目前基金的申购费为1.5%,网上申购一般打四折,如果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最终成型,理论上或拿到这0.6%的申购费用。而在此之外,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还要承担诸多费用。

  第一,支付费用。目前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收费基本都是按占比收费,第三方销售机构如果通过其平台完成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提取最低0.3%左右的费用。

  第二,资金管理费用。据了解,从事基金代销,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还必须要与监督机构达成销售账户监督协议,而目前有监督资质的商业银行在第三方基金销售的监督业务上或每笔收取0.1%-0.2%左右的费用。

  第三,第三方销售机构还需缴纳营业税等税费。也就是说,经过层层的利润“抽取”,第三方在基金销售业务上的所得还需扣除其中5.5%的营业税。

  成本的压力

  据2010年底《福布斯》中发布的《2010中国私人财富白皮书》显示,2009年,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超过85万亿元人民币,高净值人士达33.1万人。

  第三方的发展是以不断增加的市场需求为基础,一位业内人士坦承:“据我所知,很多机构都在积极筹备。诸如好买基金、诺亚财富等第三方机构,而诸如新浪、和讯、金融界、东方财富网等门户网站也在为基金销售牌照厉兵秣马。”此外,中介机构如展恒理财、中融信托的恒天财富、理财周刊旗下的极元财富等多达数十家机构均对第三方销售有着浓厚的兴趣。

  私募排排网主编龙舫告诉记者:“我们也在准备材料,申请基金销售资格,进军公募领域是我们的计划,先拿下牌照是正事儿。”

  不过,也正是考虑到取得基金销售牌照的前几年将承受高额的成本压力,一些第三方也自甘求稳暂时退出。

  不久之前,一位第三方高管向记者表示:“新规要求第三方上一套基金代销系统,光软件就得花去一百多万,硬件也需几十万,各种准备算起来花销将近300万。眼下公募基金的销售状况不佳,在《办法》出来之后,我们公司内部进行了内部商议,决定先将这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搁置起来,反倒更注重私募基金的市场。”

  李二钢也表示:“前期成本投入确实很大,第一年需在千万以上,包括硬件设施、营销成本及人员成本,今后每年基金的销售规模需达到20亿—30亿元才足以支撑销售机构的盈利。”

  也正是考虑到传统渠道强大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盈利模式单一,修订后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监管部门在修订说明中表示,成熟市场专业理财顾问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甚至高达5%,新设增值服务费可以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投资人的服务质量。

  但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认为,增值服务费如何收取,还有待观察。以美国为例,其针对专业销售顾问的基金营销费用,是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顾问费,由于增加了投资人的成本,多年来为基金业所诟病。

  私募基金静待监管

  一方面,随着新规的实行,公募基金在该领域的法规逐步完善;而另一方面,还处于一片苍茫的私募基金第三方也静待《基金法》的出台,逐渐走向正轨。

  近年来,小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一样浮出水面,公司背景五花八门,以从银行及保险公司出来打着第三方理财旗号的小型公司居多,由于成本低、门槛低,凭着原来在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期间的几个老客户就可以生存下来,这些第三方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的状态。一旦市场转弱,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但由于目前新《基金法》并没有出台,此次基金销售办法还没有延伸至私募领域。而一旦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的地位确立起来,相关的监管也将随之而来。”龙舫表示,《基金法》的进程正在加快。

  9月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透露,《基金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上做了讨论之后,已经原则通过,再做一些修改之后将提交财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然后就会通过全国人大正式向国务院提出征求意见。当国务院的意见反馈到全国人大之后,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入审议程序。

  “随着近两年阳光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市场上衍生出大量中介机构,如评估、评级、资产销售、行业协会等机构。此次立法可能也要把这些内容加进去。”今年3月的一次私募基金论坛上,中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表示,未来国家法律会对私募、股权投资等出台相关的规定并进行监管,但完全依靠国家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还需要设立若干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将来的法律也会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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