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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否认老鼠仓 律师称若有罪量刑不会从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9:50 来源: 金陵晚报

  金证券记者 江芬芬 

  昨日,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旭利当庭翻供,不承认直接通过下指令买卖股票,而表示仅仅只是建议买金融股来完成交易量,这让此案又重新充满变数。

  当庭翻供:

  股票交易仅是“建议”

  据在场媒体记者透露,“李旭利进入法庭后,起初站着每次回答问题都会略弓一下身体,且声音很低。庭审官两次提醒他,声音才大一些。”

  检察机关起诉称,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2007年8月开始兼任该公司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达5226万余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对此,李旭利表示,“成交指令并不是由自己来执行。营业部的人当时希望能完成交易量,自己当时建议买两三百万股工行、建行。但是当时并不知道营业部的人是否买了,更不知道买了这么多。”其表示,2007年5月妻子袁雪梅在五矿证券开户,本金在三四千万。

  无罪辩护:

  看不上基金经理水平

  庭审过程中,检察院根据多人的口供推断出,4月7日的前一天,也就是4月6日的晚上,李智君给李旭利打过电话,这也是买入两只股票前的敏感期内双方的唯一一次通话,“在这次通话中李旭利授权李智君操作自己的两个账户。”

  但被告方代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其认为:“检方自始至终只有李旭利的口供作为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证据,检方也没有出示强有力的证明这次通话的技术证据,只有口供按照刑法不能为刑事案件定刑。其同时提出,“并不能排除李智君为了增加营业部交易量,自主买卖股票的可能。”

  公诉人随即指出,“李智君并无动力擅自给他人进行交易,仅从完成交易量指标,一次五千万的单向购买,并不足以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营业部一个月的交易量。”另外,李旭利之前进行股票操作,从来不假手于人,对李智君的交易事后也没有反对,也没有改变交易密码,对李智君的权限进行限制,事后所有利益也归到自己,“因此李旭利必须负全部责任。”   

  当法庭工作人员问及,“你后来自己操作股票的时候,知道旗下基金经理有买相关股票吗?”李旭利回答:“实际上我并不太看得上下面基金经理的水平。”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的逃匿,李旭利更当场斥为“无稽之谈”,“我最早2010年就知道证监会在调查了。如果想跑早就可以跑到国外,但是我一直在配合调查,主动和各方面沟通。如果要知道案件已经转到经济侦查那边,我肯定不会去北京。”

  重要节点:

  控辩舌战涉案金额

  此次检方认定李旭利非法交易股票行为的时间区间为“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由于2009年2月28日是“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生效时间,这也让非法交易时间和获利金额的界定,成为当日庭审焦点。

  李旭利代理律师提出,“2008年3月,李旭利曾经进行股票操作,但是2009年2月28日生效后,李旭利早已停止了操作。”

  其同时指出,“不应以最终李旭利股票抛售价格作为涉案金额。在交银施罗德4月21日卖出相关股票之前,李旭利并没有卖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旭利从交银离职,都没有卖出。如果是老鼠仓,应该会先于基金公司卖出。最后计算获利金额,也应用5月27日股票收盘价,而不是以后卖出的价格。另外,工行172万元的分红,不应计入交易获利金额。”

  对此,公诉人回应:“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法律上都是老鼠仓。非法所得,应该包括红利。”

  该代理律师继续表示,“李旭利买入工行、建行的价格,大约是交银买入价格的中位数。当时交银旗下基金所持股票,涨的最好的是煤炭和房地产,如果李旭利想做老鼠仓,他就应该选择更高收益的股票。”

  公诉人也针锋相对,“ 李旭利选择买什么股票,只是投资风格问题,并不减少行为危害性。”

  最新进展:

  1个月内审判结果将出

  据了解,在庭审接近尾声时,公诉人称:“李旭利是基金界一个传奇,一颗耀眼的明星。但他的违规行为伴随着自己从业生涯的始末,老鼠仓和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了股民的利益。”其表示,李旭利涉案事实清楚,认为法院应该给予定罪。

  当日,审判长也总结李旭利案三个关键点:一、被告人李旭利是否指定李智君购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相关股票;二、李旭利指令是基于个人的分析判断,还是利用职务之便和基金建仓的未公开信息;第三、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损害,这涉及到对金额处罚范围的认定。

  随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另行宣判。

  昨日,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卞弘毅对《金证券》记者透露,“一个月内此案审判结果应该会出来,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由于被告有当庭翻供行为,一旦确认有罪,法庭量刑时将不考虑酌情从轻。”

  据相关刑法,一旦法院判处李旭利案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涉案人员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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