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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温和落定 回归国际时间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7 01:3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董云峰

  争议不断、一再推迟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昨日终于落定。

  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汇报,《办法》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意味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的实施时间将与全球主要经济体同步,为中国银行业留下了充裕的缓冲空间。在此之前,银监会曾先后计划于2012年1月1日、7月1日起实施,均早于各国政府承诺的2013年1月1日巴Ⅲ实施的最后期限。

  在分析人士看来,资本新规的延后实施,再次印证了决策层“稳增长”的政策基调。正如《办法》所要求的那样,“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不过,尽管实施时间不再提前,主要监管指标并未有所松动。《办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适应银行业实际

  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各国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呼吁建立新的国际性金融监管标准,巴Ⅲ应运而生。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批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2011年11月,G20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

  在巴Ⅲ之前,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社会并未要求中国银行业实施巴Ⅰ、巴Ⅱ等标准。不过,在2009年初,随着中国正式成为上述组织的成员,在参与规则制定的同时,巴Ⅲ的实施成为一项国际义务。

  根据银监会去年5月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鉴于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已经达标,银监会决定国内新监管标准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相比G20承诺的最后期限,实施时间提前一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两年。

  去年8 月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延续了上述时间表,要求各类银行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

  进入2012年,资本管理新规仍然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原定的2012年起实施新监管标准的计划遭遇落空。此次经国务院同意,《办法》实施时间最终推迟至2013年1月1日,回归G20各国共同承诺的起跑线。

  实际上,在欧美各国,对于巴Ⅲ的实施,一直存在强烈的反对声浪,许多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了推迟实施巴Ⅲ的申请。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昨日表示,实施时间的延后,适应了银行业发展的实际,不至于短期带来较大的压力,比如对某些资本给予较长的缓冲期。他并称,资本新规的实施,将确保我国监管水平在国际上居于比较稳健的水平,有利于树立国际社会对中国银行业的信心。

  “巴Ⅲ主要针对发达市场而设,金融危机对中国与欧美银行业的影响不同,实施巴Ⅲ不仅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称。

  某国有大行人士也对本报评论称,为尽快实现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银监会对巴Ⅲ的态度一直非常积极,但此前在推进实施上稍显激进,如今根据国内国际实际情况出发,作出与各国同步实施的决定,是一次合理的调整。

  指标合理性争议

  巴Ⅲ的中国化,一直在争议中前行。尤其自去年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由于担忧资本新规的提前实施会对商业银行造成过多压力,影响银行体系正常运行,从银行业内到监管部门,均提出了不同意见。

  “过高的资本水平必然会抑制银行的贷款能力,也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2011年12月,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曾经公开表示,在实施国际新标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实施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平衡,实施国际标准和维护我国银行体系安全的平衡,以及实施国际标准和提升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平衡等。

  曾经担任银监会副主席的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则明确建议新规缓行。今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唐双宁提交了一份《关于中国银行业暂缓执行新资本监管标准,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提案。

  在唐双宁看来,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资本充足率高的机构倒闭者不乏其例,说明资本充足率并非万能,资本管理并非越严越好。他呼吁参考有关国家的做法,错过高度不确定的2012年,将资本新规的实施安排在2013年之后;同时建议国内监管标准不应严于国际标准,要根据银行业机构的规模和国际化程度区别对待。

  对于资本新规中的部分指标,业内同样存在争议。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此前向媒体表示,现有的拨备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这两个指标较为科学,契合了银监会历来强调的动态拨备原则,即有多少不良就提取多少拨备;相比之下,中国版巴Ⅲ新引入的拨贷比(贷款拨备率)指标显得“一刀切”。

  李仁杰认为,国际银行业并没有拨贷比这个概念,在实践中恐怕也会造成诸多不便。一方面,多提的拨备不能作为资本,也不能作为利润,对股东权益是一种浪费;同时,它会造成财务报表畸形。因此,他建议多提的拨备可以作为附属资本。

  上周四,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第三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间隙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银行资本新规将根据国际规则和我国现状逐步推行,银监会将考虑国际规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结合中国的实际特色。

  行业影响“总体可控”

  目前《办法》全文尚未公布,从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的新闻稿来看,最终版的资本新规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无显著差异。对中国银行业而言,实施时间的推迟,使其得以更从容地迈入新资本监管时代。

  与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同,《办法》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十年过渡期。

  《办法》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以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在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上,与此前一样,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同时,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并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今年3月曾表示:“前期我们对国内前十大商业银行、部分中小银行开展了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的影响总体可控。”

  银监会年报显示,截至2011年底,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71%,同比上升0.55个百分点。从行业整体来看,中国银行业资本金水平甚至大大超过了11.5%的系统性重要银行标准。

  巴曙松认为:“在达到巴Ⅲ各项要求同时,(中国版资本新规)针对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些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的灵活调整,减少了可能对银行业带来的冲击,意味着具有国际水准的监管框架初步确立。”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经历了过去数年的银行股再融资浪潮,最严峻的冲击已经过去;在天量信贷渐行渐远之后,中国银行业将难以重演过往的超常规增长与高资本消耗。

  招商证券分析师罗毅即认为,中国银行业将逐渐进入存贷款增速向个位数回归的时代,未来银行规模增长将放缓,从而对资本的消耗程度也将有所降低;对于盈利能力强的银行,通过自身利润留存补充资本或将成为未来增长的常态。

  据招商证券统计,今年一季度,在没有外部融资的情况下,八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较2011年环比上升,体现了银行内生补充资本能力的增强,未来银行再融资对市场的冲击将明显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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