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严控民间高利贷 禁止金融机构人员转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6 08:27 来源: 华夏时报本报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鄂尔多斯市政府6月5日发布通知称,《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施行。
“这是一件好事!”身在长沙的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鄂尔多斯率先出台的这一地方性规章,将促进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合法化、阳光化。
该暂行办法起草者、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6月15日对《华夏时报》记者承认,该暂行办法对民间借贷控制较严,如规定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严禁放贷人吸收他人存款及金融机构贷款等资金用于放贷。此外,该暂行办法还禁止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以转贷形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首部地方规章严字当头
在民间高利贷大案高发的背景下,鄂尔多斯率先出台规范民间借贷的地方性规章引起外界关注。顺乎外界猜测的是,该暂行办法以严谋篇,控制风险成为一大特色。
公布的该暂行办法显示,全文共38条,分为八个部分。在“借贷主体”部分,暂行办法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
对于“只能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否太过严厉问题,黄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询问时表示,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控制借贷风险。
“这一规定很严。”代理过数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玉阁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向特定对象如亲友、同事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未规定亲友同事的钱是否为自有。“就这一点而言,鄂尔多斯的规定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还严。”
事实上,暂行办法还有数处“严”。在“法律责任”部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以转贷形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高利放贷等行为,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
另外,其第33条还规定,严禁放贷人吸收他人存款及金融机构贷款等资金用于放贷。
“在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呈现欠债不还、诚信尽失的局面下,严格的规定有助于尽快扭转这一态势。”付玉阁律师说。
“如果该暂行办法能得到执行,鄂尔多斯不会再有高利贷崩盘之忧。”鄂尔多斯人行有关科室负责人解释,在过去,很多借贷人的资金都经过多级转贷,甲的钱放给乙,乙又放给丙,丙最后转贷给丁,这种多次转手的放贷不断累积风险,资金一旦出现断链,其影响、危害数倍于直接放贷。
登记备案恐成空文
值得注意的是,该暂行办法有关民间借贷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引发不同解读。
黄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借贷双方进行登记备案并非强制性规定。不具强制性,那借贷双方前往登记的动力何在?黄震对此表示,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当事人起诉案件。
不过,付玉阁律师表示,这一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这一规定恐将成为空文。”鄂尔多斯人民银行某部门负责人表示,他认为,登记备案是否收费,或者对收取利息的借款人是否收税,都是未来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收费,借贷双方可能不太愿意去。如果不收费,那提供中介服务的登记中心如何盈利?对于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问题,他更倾向于非盈利性,经费由政府承担。
浙江2013年将率先立法
“鄂尔多斯与温州一样,民间借贷活跃,前者资金规模更大,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是件好事。但毕竟是一个地方性规章,未来的方向是推动地方立法,甚至由全国人大立法。”江省人大代表的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
周德文指出,中国社会有促进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巨大需求与强烈呼声,并存在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作为民间资本丰裕、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省,应率先就“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进行阳光化、规范化工作。为此建议浙江尽快对“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进行地方立法、出台《浙江省民间投资促进条例》和《浙江省民间借贷条例》。
6月5日,周德文等人大代表收到议案回复。来自浙江省政府金融办的消息回复称,继2010年底出台《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江省将于近期在全省选择15个点开展民间融资试点,试点期间,将出台《民间融资备案管理指导意见》、《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规范意见》、《民间小额资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作为《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和操作细则。
浙江省政府金融办还表示,浙江将借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之机,推动上述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在温州率先突破,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计划2013年上半年出台《浙江省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出台全省适用的《浙江省民间融资管理条件》这一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