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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紫金诉讼困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5 22:47 来源: 《民主与法制》

  除诉讼规模在国内司法史上罕见外,这一系列诉讼案还创造了若干第一: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第一宗此类大型案件,是《公司法》实施以来第一宗对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官告企”案件。

  而在民商法学专家赵旭东看来,这起牵涉到上市公司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如果最终判决,其判决结果必将对今后的公司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产生深远影响,“也许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放出了魔鬼”。

  之一:尾矿坝之溃

  溃坝,发生在一瞬间

  暴雨倾盆,广东信宜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紫金”)的巡坝工刘传和、凌元霄从2010年9月21日凌晨零时开始值班,他们的工作就是巡看位于半山腰的信宜紫金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的坝体,保障尾矿库的安全。在国内采矿业位居龙头老大地位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集团”)是信宜紫金的全资股东,信宜紫金是它的众多子公司中的一个。

  导致这场暴雨的凡亚比台风,20日7时在福建漳州沿海登陆,10时进入广东饶平境内,已减弱为强热带风暴,之后继续向偏西方向移动,自东向西影响广东,强度持续减弱。下午15时,进一步减弱为热带风暴。23时,广东高州、信宜地区普降暴雨,雨势越来越大。但广东省气象局对暴雨可能造成的危害警觉不够,于21日5时发布了热带低气压解除消息,表示凡亚比台风进一步减弱为低气压,“本台不再发布有关凡亚比的消息。”

  但气压的减弱并不意味着降雨量的减小,21日凌晨1时,巡坝工刘传和、凌元霄发现尾矿库的水位已经很高,担心有溃坝危险,向公司上级汇报。2时许,信宜紫金公司总经理助理邓炳向总经理王辉报告,尾矿库水位上涨,情况紧急。王辉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开会研究应急方案,并向尾矿库所在的钱排镇政府汇报。凌晨5时许,信宜紫金公司开始准备抗洪物资,7时左右,派人到尾矿坝巡查以及做村民的疏散工作。

  清晨6时,水位离尾矿坝坝顶只有20公分了。6时30分,刘传和、凌元霄意识到溃坝危险近在眼前,下山到离尾矿坝1公里左右的达垌村,告诉村民赶紧疏散。达垌村位于钱排河沿岸,尾矿库一旦溃坝,洪水裹挟着尾矿渣形成的泥石流,将首先淹没达垌村,然后顺钱排河而下。两人碰到了钱排镇毛镇长乘坐的公务车,急忙跑过去告诉毛镇长的司机,尾矿库的水很快就要漫出坝顶,有溃坝危险。司机立即开车回镇政府,不久,镇干部赶到达垌村疏散群众。刘传和、凌元霄又返回尾矿坝坝顶。

  7时,信宜紫金公司环保车间副主任赵国辉派出钩机向尾矿坝开去,意图进矿打开尾矿库1号排水井下的六个进水孔挡板,以避免溃坝。但进山的道路被暴雨冲刷得非常泥泞,有的路段已经塌方,钩机无法进入现场。几分钟后,刘传和看到坝底石头开始松动。40分钟后,坝底已经有一半松动,他再次跑到达垌村村口,叫村民们快跑!

  9时15分,水从尾矿坝坝顶漫出。9时38分左右,溃坝!

  洪水裹挟着尾矿渣喷涌而出,如下山猛虎呼啸而来,瞬间天昏地暗,达垌村的房屋、道路、桥梁、田地、果树、牲畜全都吞没!有5位村民疏散不及,不幸丧生。

  

  灾难发生后的责任认定

  据信宜市政府的一份报告,信宜紫金尾矿库溃坝,共造成钱排河下游达垌村、双合村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5亿多元,房屋全倒户523户,除全倒户外的损坏房屋815户。尾矿库内大量矿砂冲到下游村庄,致使大片农田和群众居住环境被污染,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也被污染。

  10月9日,信宜市政府将信宜紫金告上当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950万元,超过1950万元的损失待核定后另行追加诉讼请求。

  2012年5月,本刊记者到达垌村采访灾民,灾民们回忆起当初洪水袭来的情景,还心有余悸。达垌村共死亡5人,李汝发的妻子张萍萍死亡,母亲何奇娇失踪,房屋被完全冲毁。当时李汝发与妻子结婚还不到一个月,新婚燕尔,同时失去两位至爱的亲人,这样的人间悲剧,实在令人难以承受。

  村民李汝福家的五处房屋都受冲击,三处全部倒塌。他领记者去看没有倒塌的一处房屋,水淹的痕迹在房梁以上,有多根房柱被撞断。他说,当时他就在这间屋子里睡觉,如果是夜间溃坝,他必死无疑。幸亏看坝工下来报信,村民绝大多数都疏散了,不然达垌村的死亡人数还会大大增加。

  李汝福说,受灾后,他在临时搭建的帐篷里整整住了一年,无家可归,生活十分凄惨。现在勉强有住的地方,但赔偿款在事发两年后还迟迟没有拿到,不知道何时能回到灾前安乐祥和的生活。

  这次溃坝事件引起中央和广东省高度重视。事发后的第二天、第三天,即2010年9月22日、23日,正逢中秋佳节,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省长黄华华冒着大雨,驱车五百多公里来到信宜市钱排镇灾区视察灾情,慰问灾区群众,指导救灾重建工作。当他们到达达垌、双合村时,被几百名灾民围住,有的灾民甚至跪下来恳求上级领导一定要为他们主持公道。省委、省政府当即成立了“9·21”溃坝事件调查组,展开调查。

  随后的几个月,灾民们多次到镇政府、市政府请愿。2010年11月23日,二百多灾民到市政府门前举横幅、喊口号,游行请愿,强烈要求政府帮助他们向紫金矿业索赔,并声称如紫金方面不及时赔偿,将到上级政府甚至紫金集团公司的总部所在地福建上杭去请愿。信宜市、镇政府都承受着巨大的维稳压力。

  事件发生后,广东省纪委事故调查组出具了《关于“9·21”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事件相关责任的认定》(以下简称“省纪委调查报告”),认定:台风凡亚比引起的超200年一遇的强降雨是导致发生溃坝的诱因;尾矿库排水井在施工过程中被擅自抬高进水口标高、企业对尾矿库管理不规范,是导致洪水漫顶、尾矿库溃坝的直接原因;尾矿库设计标准水文参数和汇水面积取值不合理,致使尾矿库实际防洪标准偏低,是导致溃坝的间接原因。

  报告还指出,信宜紫金在尾矿库还未经设计论证和有关部门未审批、未办理用地手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等情况下就擅自动工建设;擅自将1号排水井基座加高3米;以“试运行”为名,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高旗岭尾矿库投入正常生产运行,排放尾矿砂。到溃坝时,尾矿库已堆放尾矿砂27万多立方米,约占设计总库容的四分之一。

  

  刑事审判快刀斩乱麻

  案发后,信宜紫金公司涉案人员被提起公诉。2011年7月19日至21日,广东省信宜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信宜紫金尾矿库溃坝案的刑事部分,于8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宜紫金公司总经理王辉、副总经理陈喜有等6名负有安全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用未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看坝工管理尾矿库坝;没有按照规定针对尾矿库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以提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能力;尾矿库在汛期或台风雨来临前,没有按规定全部打开排水井进水口的挡板,把水位降到最低,严重影响尾矿库初期调洪能力,造成超蓄而降低尾矿库防洪标准。

  鉴于各被告人在尾矿库溃坝前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安全转移群众,在溃坝后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并安排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3日给灾区捐款100万元;紫金集团于2011年1月6日给灾区捐款5000万元,且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处王辉、陈喜有等6人有期徒刑六至二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宜紫金公司在建设银岩锡矿尾矿库过程中,作为建设工程主管的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永信、总工程师夏倩、总监理张立鹏等人,在没有取得原设计部门重新设计、签发变更设计通知书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便于施工,擅自决定将一号排水井第一层井架按井座一样浇铸圈围起来,以堵住周边泥石,致使一号排水井井座加高了2.597米,大大降低了一号排水井的排洪能力。综上,法院判处李永信、夏倩、张立鹏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各处罚金5至2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8月,信宜紫金公司财务经理游明祥从公司开支80万元用于行贿时任钱排镇镇委书记的温平生和镇长李平,并伪造五单支付给“陈中维”的土地补偿费单据平账,且将上述支出的原始凭证全部销毁。综上,法院判处游明祥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各被告人均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均被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刑事部分的审理还算“快刀斩乱麻”,但到了民事赔偿部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诉讼变得异常艰难,陷入困局。

  

  之二:石花地之谜

  2010年9月21日,广东信宜市信宜紫金公司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灾后不久,广东茂名市司法局党组根据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从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事务所抽调了30名律师,成立“9·21”灾区法律援助团。信宜市法院也开展便民服务,到灾区现场钱排镇协助灾民立案。从2010年12月起,到2011年7月,共立案2502宗,索赔总金额约4.01亿元。

  7月11日,首5宗达垌村灾民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信宜市法院开庭。但仅仅5天后,法庭宣布休庭。在开庭时,被告在事故的责任认定方面,质疑石花地水电站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成为庭审的一大焦点。

  有关石花地水电站的调查

  有关“9·21”事故的广东省纪委调查报告,最先认定钱排镇达垌村、双合村等村落的灾情都是由信宜紫金尾矿库溃坝引起的。尾矿库溃坝后洪水顺山势而下,首先冲击的是达垌村,然后进入钱排河,与钱排河上游来水汇集到一起,向下游流去。在流经下游沿岸的双合村之前,先要流经石花地水电站。省纪委调查报告认为,尾矿库溃坝是造成石花地水库拦河坝坝端和坝体毁坏导致溃坝的主要原因,但紫金方面对此表示异议。

  经测算,尾矿库初级坝距达垌村90度转弯口1.22公里,达垌村转弯口距石花地水电站拦水坝2.44公里;石花地拦水坝距双合村上游第一户人家1.77公里。“9·21事件”的22名遇难者中,有17名死于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溃坝后淹没的双合村;起诉的2502宗民事赔偿案件中,有1925宗案件的原告位于石花地水电站下游。

  省纪委报告认定尾矿库溃坝直接导致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溃坝的理由是:一,尾矿库溃坝在前(21日上午9时44分),石花地拦河坝溃坝在后(21日上午10时20分);二,本次降雨形成的洪水量为406立方米/秒,而石花地拦河坝防洪能力符合原设计30年一遇(即洪水量467.63立方米/秒);三,石花地拦河坝漫顶溃坝时最大过坝流量为2820立方米/秒,而尾矿库溃坝产生的洪水流量为2352.37立方米/秒,占83.42%。

  在庭审时,省纪委报告是秘密质证的,公开质证的是《“9·21”茂名信宜钱排镇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原因专家鉴定报告》。庭审时还出现了一份广东省“9·21”事故调查组提供的《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省专家报告”),是根据省委主要领导“进一步了解尾矿垮塌对下游石花地水电站垮塌的影响,以及石花地小水电站的建设及工程质量问题”的批示而进行调查后作出的,再次认定尾矿库溃坝产生的洪水对石花地溃坝有直接和决定性的影响,是导致石花地溃坝的直接原因。

  紫金方面也组织了相关专家对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原因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他们认为,双合村受灾主要由石花地水电站溃坝引起,尾矿库溃坝对石花地溃坝有一定的程度和影响,但不具直接和决定性的影响。

  紫金方面称,省专家报告关于石花地拦河坝的基本情况与留存的大坝实体有重大差别: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非溢流段坝高不是18.8米,而是三次加高之后的35米;溢流段坝高不是13.5米,而是33米;堰顶高程(即正常蓄水水位)相应库容不是8万立方米,而是77万立方米;总库容不是18万立方米,而是100万立方米。也就是说,石花地拦河坝已经过三次违法加高,但专家组按照未加高的数据进行演算,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紫金方面称,石花地两岸挡水坝不是硬壳砌石重力坝,而是砌石支墩坝;河床溢流段也不是硬壳砌石重力坝,而是硬壳填渣坝。填渣坝在原设计坝高13.5米可能是稳定的,但对33米的坝高而言是绝对不稳定的。

  无论是广东省纪委报告,还是省专家报告,也都指出了石花地拦河坝本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该电站未按设计施工、未竣工验收就发电生产,广东省纪委报告认为其“擅自降低库容量”,但实际调查的结果是“擅自提高库容量”,堰顶高程库容被提高了9倍多,总库容被提高了5倍多。2009年7月,广东省水利厅对广东省境内9000多座小水电站进行安全核查,石花地水电站被列为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之后一直未经整改验收。

  对于尾矿坝和石花地拦河坝的垮坝先后时间,紫金方面也与省专家报告的看法截然相反。省专家报告是“经现场查问和目击证人证实”,确认石花地垮坝发生在21日10时20分,晚于尾矿库垮坝的9时38分近40分钟。但紫金方面邀请清华大学水文专家进行水文演算,认为钱排河河水在21日凌晨就已造成石花地水库满库漫坝。满库漫坝后,工程质量如豆腐渣的拦河坝,不可能坚持10个小时才溃坝,按省专家报告的说法,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拦河坝在洪水漫顶10分钟即坍塌。10个小时和10分钟,之间的悬殊如何解释?

  另外,石花地拦河坝的汇水面积为48.8平方公里,尾矿坝的汇水面积为3.65平方公里,仅占总洪峰流量的7.48%。从汇水面积来看,尾矿坝溃坝引发的洪水,同钱排河上游来水相比,水量是很小的。同时,尾矿坝本身就是渗水坝,尾矿库的水本来就是要流入钱排河的。

  紫金方面称,双合村村民在21日凌晨3时左右已有紧急转移,投亲靠友。省专家报告认为石花地拦河坝在21日上午10时20分才垮坝,但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同样的几位专家,在调查尾矿库垮坝时,称这场暴雨是“200年一遇”,甚至“千年一遇”,但到了相距三四公里的石花地水库,这场暴雨就被说成了石花地拦河坝当初设计时可以抵御的“30年一遇”,从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

  

  重新鉴定被一再拖延

  紫金方面认为,石花地水电站应被追加为被告,并提出对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质量进行重新鉴定。信宜法院同意将石花地水电站追加为被告,起初也同意了信宜紫金公司提出的对石花地水电站质量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2011年5月27日,信宜市法院通知各方当事人6月1日到法院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改由法院采取摇珠的方式选定鉴定机构。后法院电话通知各方当事人在6月20日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鉴定机构。但法院在当事人交换证据后又通知信宜紫金公司,称暂缓摇珠选定鉴定机构,且没有说明原因和理由。至今,法院仍未应紫金方面请求对石花地水电站拦河坝依法重新鉴定。信宜紫金后来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还向信宜市、茂名市两级法院院长寄发出督办请求函,至今无音信。

  紫金集团代理律师赵国华认为:难以重新鉴定其实是紫金方面可以预料到的,因为一旦石花地水电站真被鉴定出有质量问题,其严重后果与连锁反应将令许多人承受不起。其一,后来参与诉讼的石花地水电站代理人称,石花地水电站赔不起,现在石花地水电站还欠着银行贷款900多万元,如果判石花地水电站赔偿灾民,灾民拿不到钱,社会维稳目的不能实现。其二,石花地水电站的设计单位是信宜市水务局下属单位,如果石花地水电站有问题,水务局也会成为被告,意味着将损害赔偿诉讼最终引向了政府。其三,广东省水利厅在2009年7月组织的“千人万站大行动”的广东治理小水电统一行动中,已经查明石花地水电站有严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后,没有督促验收,广东省水利厅也难辞其咎。最为关键的是其四,石花地水电站质量鉴定一旦出问题,省纪委调查报告的权威性将受到空前挑战,追究众被告承担责任的证据将会瞬间崩塌。

  2012年5月,本刊记者到双合村实地采访村民。朴实的村民们对紫金溃坝不愿多谈,只是说一句“紫金也有责任”,而对石花地水电站当初的施工建设和安全隐患谈得很多。他们说,石花地水电站是10年前由李荣等三兄弟投资建设的,当初村民们都很反对,认为工程质量存在着严重问题,大坝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又离双合村这么近,相当于在村子头顶上悬了一盆随时可能被打翻的水,太危险了。但村民们无力阻止这个小水电站的建成发电。灾害发生后,三兄弟中的一人李锋曾向村里的17名死难者三鞠躬,并每家发放了500元钱。

  从石花地水电站的工商登记资料中还可看出,水电站的十几名股东中有的今天还是大学生,10年前水电站投资建设时,他们还未成年。谁能从这个小水电站的发电中拿到红利,这些股东背后隐藏着什么玄机,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产生着什么影响,至今还是一个谜。

  

  之三:《公司法》之困惑

  民事案休庭后的刑事立案

  相对于石花地水电站溃坝的责任问题,信宜紫金系列赔偿案中另一个原告必须坚持的法律主张,就是一定要追究紫金集团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的被告开始是7家,后来在被告律师的申请下,又追加了几家,主要是高旗岭尾矿库的施工、设计、监理、验收等单位,也包括后来追加的石花地水电站等,但这些被告中,真正能够支付得起4.01亿元赔偿的,只有紫金集团一家。“9·21”溃坝事件发生后,信宜紫金已被责令停产,在不复产的情况下根本无能力赔偿,而其他被告都是小型企业,就算砸锅卖铁,也凑不齐4.01亿元。

  紫金集团认为,尾矿库溃坝案是由于信宜紫金的矿山尾矿库发生溃坝引起的特殊侵权,应该由业主信宜紫金公司与该尾矿库的施工设计单位等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而信宜紫金是有限责任公司,紫金集团是其股东,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紫金集团与本案无关。

  原告在2011年7月11日首次开庭后,就主张:紫金集团是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信宜紫金注册资本未缴足、未建立财务账册、没有独立经营自主权,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都与紫金集团人格混同,即信宜紫金公司法人没有独立人格权,所以应将紫金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紫金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5天后,法庭宣布休庭。

  2011年9月16日,信宜紫金接到信宜市公安局信公刑调证字[2011]S01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信宜市公安局以信宜紫金公司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刑事立案侦查为由,向信宜紫金调取信宜紫金、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全部财务资料。后将这些资料委托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得出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紫金集团出资不实、抽回出资的结论。

  2011年12月27日,信宜市法院再次开庭,原告继续论证紫金集团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提交的新证据,正是信宜市公安局在调查信宜紫金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案件时委托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尚未结案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很快成为相关联的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实属罕见。

  

  信宜紫金是如何诞生的?

  本刊记者从紫金集团提供的大量工商注册资料、会计报表中,大体了解到信宜紫金的成立经过及其与紫金集团的关系。

  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和广东信宜市东坑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坑公司”)是广东信宜市的两家矿业公司。2005年1月,紫金集团与厦门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一起合作收购了这两家公司,紫金集团占两家公司各80%的股份。后来,两家公司增资扩股,股东结构均变为3个法人股东、6个自然人股东。2006年8月,宝源公司和东坑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决议将两家公司合并,成立信宜紫金公司,股东结构未变。2007年4月,紫金集团收购了其他股东20%的股权,成为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

  信宜紫金公司成立后,由于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这两家公司的采矿权证、探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许多证照要转移到信宜紫金名下,需要履行繁琐的法律程序。这一过程的办理时间会很长,如果相关证照没有转移到信宜紫金名下,就以信宜紫金名义对外经营,则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无照经营。两个矿山又不能停止生产经营专门等待证照的转移变更,所以信宜紫金成立后,银岩锡矿与东坑金矿还是以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名义对外经营,以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名义纳税。

  在“9·21”事故发生前,信宜市工商局出具了《关于东坑金矿、宝源矿业、信宜紫金三个公司关系的证明》,证明信宜紫金为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合并设立,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所有财产并入信宜紫金。而在2011年12月信宜紫金民事赔偿案第二次开庭时,信宜市工商局又出具了宝源公司、东坑公司没有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证明,与事故发生前的结论截然相反。

  庭审出现的逻辑悖论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否认宝源、东坑两公司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事实,才能为信宜紫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嫌疑设置前提。但紫金集团认为,三家公司同时注册存在仅限于证照办理的特殊时期,而且是经工商部门认可的,是很正常的。赵国华律师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要把两个小碗的粥倒进一个大碗里,在倒粥的过程中,小碗必须存在。如果先把小碗砸了,粥不就洒了吗,还怎么倒进大碗?”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信宜紫金没有独立的财务账册,宝源公司和东坑公司有独立的财务账册,因此认为宝源、东坑公司人格独立,否认信宜紫金是由它们合并而来。

  紫金方面对此的解释是,信宜紫金的具体经营业务为银岩锡矿、东坑金矿的矿产品生产与出售,而银岩锡矿与东坑金矿的各种证照还在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名下,故两个矿山的生产经营全部体现在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两个经营实体内,各种实物资产和货币资金也均是由这两个经营实体使用,信宜紫金除了有银行日记账外,没有新建其他财务账册,各项对外经营等业务均记载在原来的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的财务账册上,信宜紫金的银行账户内平时并不存现金,有了资金也都分配到两个经营实体的账户内,由他们具体使用。所以说,宝源公司与东坑公司的财务账册就是信宜紫金的财务账册,并不能因此否认宝源公司、东坑公司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事实。

  

  紫金集团在信宜紫金成立前曾向宝源公司、东坑公司借款,信宜紫金成立后,信宜紫金仍以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的名义继续向紫金集团借款,用于银岩锡矿和东坑金矿的项目建设。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资金往来,各方均有清晰的账务记载和银行往来凭证。2008年8月14日,紫金集团将1亿元增资款汇入信宜紫金银行账户,8月15日,信宜紫金将这1亿元增资款分配给宝源公司8千万元和东坑公司两千万元。8月18日,宝源公司和东坑公司用上述款项分别偿还了各自名下之前对紫金集团的部分借款。

  原告据此认为,信宜紫金向宝源公司、东坑公司先“虚假出资”,后“抽逃出资”。而紫金方面对此的解释是,紫金集团向宝源、东坑这两个经营实体投资1个亿,然后由这两个经营实体以此偿还之前向紫金集团借的1亿债务,使得信宜紫金增加了1亿投资,减少了1亿债务,从而优化了信宜紫金的资产结构,对信宜紫金有百利而无一害,哪里谈得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呢?

  原告在庭审时陷入一种逻辑上的悖论,即在论述宝源公司、东坑公司与信宜紫金的关系时,要极力证明这三家公司间没有发生合并,都有独立人格,从而才能指控信宜紫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在论述信宜紫金与紫金集团的关系时,又要竭力否认信宜紫金的独立人格,认为信宜紫金与紫金集团人员混同、财产混同、意志混同、经营混同,从而才能让紫金集团承担信宜紫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逻辑悖论,在庭审时的体现很多,最典型的就是对信宜紫金的银行日记账的认定上。从刑事侦查中取得的民事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书》附件及鉴定内容,均根据该银行日记账对信宜紫金的资金往来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甚至广东省“9·21”事故财务检查小组也是据此界定信宜紫金的财产范围的。但在庭审时,对这一银行日记账的真实性,原告及鉴定人在指控信宜紫金抽逃出资时是对其予以认可并当作证据使用的;而在指控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时,又不予认可——在同一案件中出现这样的矛盾,实在极为罕见。

  诉讼困局的不可避免

  紫金集团的代理律师赵国华认为:一旦认定信宜紫金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引起的连锁反应将是巨大的。作为在香港、大陆两地上市的上市公司,紫金集团的财务状况要受到两地股市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紫金集团或其子公司财务混乱,而香港、大陆两地股市监管机构又没有发现,那就是说两地股市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管混乱——“事情就闹大了。”这2502宗民事赔偿案,目前由广东省高院、茂名市中院和信宜市法院联合组成了“办案指导小组”在进行指导。“相信指导小组对这一后果的严重性是有充分认识的。”赵国华说。

  “但是话说回来,如果不能认定紫金集团必须对信宜紫金系列赔偿案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灾民就无法得到赔偿,地方政府也无法维稳,诉讼的目的又达不到。”赵国华分析,“案子就这样拖了下来,还不知道要拖到哪一天。”

  而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看来,这是《公司法》实施以来首例上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判决结果必将对今后的公司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产生标志性的影响。“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人员、业务等事项的统一管理是公司集团本来就有的法律特点,不等于法人人格的混同和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必须有极为明确的界定,否则,一旦通过司法判决开了母公司要为下属有限责任的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先例,开了股东要为有限责任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先例,受影响的可能不仅仅是司法,而是整个中国经济。”

  

  之四:司法难以承受之重

  大家都很辛苦

  2502宗“9·21”信宜紫金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对于信宜市法院来说,难度和强度都是空前的。无论从案件数量,或是4.01亿元的赔偿标的,还是涉及到的近千名原告,都达到了建国以来同类案件的历史之最。而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力,在信宜这个县级市法院,也是空前的。办案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也透支着体力和精力,张钊平法官就因劳累过度,两次晕倒在工作岗位上。

  对于如此复杂的系列案件,信宜市法院采取“集中开庭、个案审理”的方式,以每6分钟“过”一个案子的速度,到2012年3月7日为止,将所有案件都“过”了一遍。但也只能是“过”一遍,“过”的方法是,将证据分为“通用证据”和“个案证据”两大类:对于多数案件原告或被告都要举证的某个证据,称为“通用证据”,第一批质证后以下的案件不再重复;而只在某个个案中出现的证据,才进行质证,称为“个案证据”。这也是信宜法院不得已采取的创新模式。

  为灾民服务的原告法律援助律师团,也做了大量工作。从灾难发生后到2011年春节前,法律援助团到灾区疏导灾民情绪,引导灾民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从2月11日到3月19日,审核法律文书2501份,召开大小会议60次,发现问题49类,提出专业意见22条;春节后到5月,集体进驻灾区现场调查取证,收集整理证据,走访了达垌、双合、白马、前排等8个村委近80个自然村,核查了疑对同一标的物起诉的290多户房屋受损户原告身份,对580多户财物损失户的自报表进行了细化;到7月开庭前,补充完善证据,进行开庭前的案件研讨,工作量也是巨大的。

  法律援助团调取了灾民房屋受损表、财物损失表等资料18500多份;录入房损财损数据18万多页;冲洗复印房损照片近2.5万张;复印通用证据资料重达1.5吨;复印其他证据资料10万多份。应该说,其中的艰辛劳累,是非亲身经历者难以想象的。

  紫金集团为了应对如此复杂艰巨的诉讼,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紫金集团的老总都是技术出身,所以对技术问题非常重视,邀请了国内数所大学的实验室和专家,进行了水文水利、工程质量方面的大量勘测、实验和演算,也邀请国内众多泰斗级的法学专家研讨涉案法律问题,还组织了庞大的律师团。仅仅为了论证信宜紫金的独立人格权问题,就提交了上百份证据。

  此案也牵动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各级党委政府的心,广东省委领导对此案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财损质证时的唇枪舌剑

  虽然平均每个个案只审理了6分钟,但原被告在财产损失举证质证过程中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被告指出了2400多份起诉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是家庭共有财产只由一人起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而同一处房屋,也存在着财产共有人重复起诉的现象。有的诉讼主张,在被告看来违背了生活常识,如一个老年妇女要求赔偿10部手机;75平方米的猪圈,要求赔偿300多头猪。有的要求赔偿20套碗筷碟的餐具,并且注明每套餐具能开20桌酒席。

  而原告指出,有些在被告看来违反生活常识的赔偿主张,其实是实实在在发生了的损失。如被告认为一间房屋不可能有十多扇门窗,原因可能是被告的代理律师多生活在北方,对南方的建筑格局不太在行,作为用于经营做小买卖的门面房,有十多扇门窗在南方是不足为奇的。

  再如,被告认为,有的房屋没有受损,却主张屋内的财物损失,“难道灾民遭遇了选择性洪水”?而原告律师则指出,有的房屋被冲断了好几根房柱,但房屋并没有倒,在如此巨大的冲击力下,房屋内的物品当然会被大水冲跑了,不能认为房子没倒,房屋内的物品就一定没有损失。

  被告认为,本系列案中的广义岭村、胶树坪村、九曲坑村、仙学村、楼蕴村等村,地处半山腰或山背后,并不在钱排河流域内,居住在这些村的村民,居然也起诉主张了大量的房屋和财物损失,他们不理解:洪水如何能冲到半山腰,甚至绕到山背后,将原告的房屋冲毁?有的村民居住在尾矿库上游的龙湾村,竟然起诉主张了20亩的水稻和450棵的三华李的损失。这些证据,也同样经过了村委会的核查及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程序。

  

  原告对此的解释是,有些原告虽然并不住在钱排河流域,但在受灾地区还承包着水稻田,种植着三华李果树,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财产损失一定发生在原告的居住地,而不在受灾区域内。

  被告认为,有的原告2011年购买的财物,也被核查登记并进行了价格鉴定,说明村委会、镇政府在审查受损情况时存在着审核不细、把关不严的问题。从原告证据形成的方式看,是村民自报、村委会盖章、镇政府盖章、价格评估这样一套程序。而这样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还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原告水灾前确实有此财物,水灾中确实被冲毁了。

  而在原告看来,一切都被大水冲跑了,村委会、镇政府盖章已经有足够的证明力。被告却认为,原告还需要提交大水冲不跑的证据,如房屋的四至位置、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情况、相关机动车的登记证书、果树和农作物的种植位置,等等。

  2011年12月、2012年3月,通过庭外和解,紫金集团对溃坝事件中达垌、双合两个村的22位死者的家属进行了补偿,分别赔偿318.3万多元及474.5万多元。死者家属在诉讼时提出的要求,基本都得到了满足。“这些案件的调解,是在不讲法律、不讲事实的前提下的调解,因为考虑到人命关天、死者为大、遇难者家属承受着巨大的悲痛。同时,减轻地方政府维稳压力也是紫金集团所愿。”紫金集团代理律师赵国华说,“但这不应给人造成错觉,以为紫金集团赔偿起来很大方,不讲原则。紫金集团是有原则的,要求通过庭审查明真相、分清责任。对善良朴实的村民,紫金集团会表达善意,但对于2502宗民事赔偿案件中一些顺便搭车、浑水摸鱼的诉讼主张,紫金集团不可能全部满足。”

  诉讼不一定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渠道

  通过复杂的庭审,许多人意识到,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个渠道,但并不一定是唯一渠道或最好渠道。诉讼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对于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性问题,以诉讼来解决问题,时间会很漫长。同时,群体性事件涉及的问题往往都比较复杂,有很多问题是法律无法解决的。正因如此,无论是四川省的沱江污染事件,还是松花江污染事件;无论是2010年上海静安区的高层住宅大火事件,还是2011年的康菲漏油事件;均是采用行政和政治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解决的,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紫金集团一直主张,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统筹调解解决灾损理赔事宜,这也得到了广东省主要领导的赞同。对于紫金集团来说,赔偿灾民的实际损失还是愿意的,因为毕竟要在当地开矿,必须与当地政府和矿区村民都搞好关系,哪怕多赔一点,也是可以接受的。”赵国华律师说,“但一旦出现信宜紫金的独立人格被否认的司法判决结果,他们是万万接受不了的。紫金集团在全国各地都有许多下属子公司,如果开此司法先例,以后子公司的有限责任都让母公司来承担,将后患无穷。其实信宜紫金如果正常生产经营,完全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但却被强令停产停业,使其丧失赔偿能力,再转嫁于集团公司,这种做法不利于问题早日得到解决,灾民无法早日拿到赔偿。”

  记者采访受灾村民,灾民们都表示,他们迫切希望早日拿到赔偿,能够早日拿到赔偿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对他们来说就是最好的方式。一些灾民还说,其实他们并不反对紫金继续在当地开矿,但一定要保证安全。对他们来说,经济补偿是一个方面,得到尊重也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当地政府、灾民、紫金集团还是法院,现在都公开、半公开或私下表达出了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意愿。但现在的问题是,经过漫长的诉讼,各方都有点撕破脸皮了,要想再重新回到一张桌子上来谈,难度增加了。”一位接近案情的人士说。

  2010年底前,紫金集团及信宜紫金曾分别向灾区捐赠5000万元及150万元。加上各界捐款,灾区获得赈灾款项已达7000多万元。记者在达垌村及双合村了解到,目前,房屋全倒户每户的到位赔偿金为4.5万元,受损户则按受损额的22%兑付。显然,这笔钱要让受灾者恢复到灾前居住条件,杯水车薪。

  “我在帐篷里整整住了一年,现在两年过去了,赔偿还没有拿到。”灾民李汝福的话,和他忧郁的眼神,深深印在了记者的脑海中。(记者 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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