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05日 15:37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凭借假军车牌照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免费通行高速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后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此案引起舆论关注。2011年1月12日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回应,坚称判决无误。2011年1月14日,平顶山市中院启动再审程序决定重审此案。与此同时,河南省高院介入此案,迅速对此案作出处理决定,并高调宣布处理结果。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一波三折,折射出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不仅涉及实体层面,还涉及程序方面;不仅令人对如何践行法律标准心存疑惑,还令人对法律的基本价值感到茫然。《法学》2011年第三期组织专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讨。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生效判决犹在 公诉焉能撤回》一文中认为,同级法院裁判已经宣告,在该裁判尚未撤销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撤回公诉。平顶山市法检两院的做法违反程序规范,违背诉讼法理,同时带来已启动的再审程序难以推进并难以作出裁判的实践难题。反思该案处理,需要坚持“两个效果”相统一,严格依法办事;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需要建立适合再审特点并适应冤案再审需要的独立的再审审理与裁判程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等人在《“天价过路费案”定性分析》一文中认为,“天价过路费案”存在诸多争议,但其中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予以澄清: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的“财物”一词实际上包含了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因而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完全可以成立诈骗罪;增加收益和减少支出均可以成为诈骗罪的表现形式,骗免通行费本质上属于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无论本案行为人所使用的军车牌是真抑或是假,其骗免通行费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本案行为人并不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抑或合同诈骗罪。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在《“天价过路费案”对法律常识的偏离》一文中认为,“天价过路费案”之所以荒唐是因为司法对常识产生了严重的偏离。在“天价过路费案”中,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是高速公路的暴利合法化。暴利为不正当利益,自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审判机关对“诈骗”数字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被告主观善恶的关注。本案被告最终被处以无期徒刑,显然违背了“刑罚关注的主要是行为而不是结果”这一常理。而结合其成本与收益等具体情形来看,被告行为也可以被看做是“被迫的犯罪”。由于“被迫的犯罪”在道德上极大地弱化了其应责性,因而也就决定了它不能作为刑罚的重点打击对象。只有纠正司法对于常识的上述偏离,法律才能步出幼稚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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