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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个税改革要找到合理方案加快推进

2011年06月09日 15:22 来源:《中国总会计师》杂志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本刊编辑部

  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刚经过第一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这部法律的修改,我国财会界同仁也颇为关注。近日,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国著名财经专家、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中国总会计师》:贾所长,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专访。请先简要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

  贾康: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经济环境下,收入分配状况是由社会成员作为个人掌握与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等)的数量及其价格决定的,人们占有(或继承)财产情况的不同以及劳动能力、创业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必然带来收入状况的高低悬殊。在发展特定阶段上,收入分配差距趋于扩大的现象必然存在,因而需要政府干预来调节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带来的收入悬殊,税收便是调节收入分配(既包括初次分配,也包括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总体上看,税收同时承担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以及稳定经济等职能,但落实到某个具体税种上,却各有侧重。按照马斯格雷夫的分析认识,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好,所得税类又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较佳,通过累进税率和宽免额的方式,达到高所得者多缴税、少所得者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促进社会效率与公平的优化权衡。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也往往得到较充分的发挥。因而,个税被称为“良税”,深受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重视,纷纷将其作为主体税种,收入占比较高。我国现状与之相比,还有明显差距。

  《中国总会计师》:当前,对于个税改革有一些比较具有争议性的观点,比如说,应该与CPI、房价挂钩,或者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等等。对此,您如何看待?

  贾康:与CPI挂钩和以家庭为单位区分不同的赡养系数计征,具有可借鉴的一些国际经验,在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今后管理条件可以匹配时,推出具体方案。

  《中国总会计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也有人认为,应该提高到5000元甚至更多。您认为,上调到比草案规定的3000元更高的数额,是否存在足够的政策空间?

  贾康:我想强调基本的一点,各个方面高度关注个税起征点的问题,但是如果把它放回到一个最基本的理性审视场景来看,要考察一下现在个人所得税的通盘状态及单纯提高起征点所带来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所谓的起征点,有关部门说得准确一点叫生活费用扣除额,加上其它的一些因素,实际的起征点大概是月收入2400元钱以上的位置上,实行代扣代缴,把工薪收入覆盖。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工薪阶层中只有不到30%的人还在交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已经在起征点之下,不交个人所得税了。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人,在所有纳税人里不到1%,但是他们已经贡献了个人所得税的35%以上,个人所得税在所调节的工薪收入范围内,确实谁的收入高谁多交,有一定的再分配调节作用,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后面的问题是,如提高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甚至10000元,情况将如何?如果提到5000元,现在已经形成纳税人的群体,很大一部分人不用纳税了,看起来这些收入偏低的人减少了税负,但是剩下的高收入阶层减少的税负是多少?如果提高起征点到5000元,现在已进入覆盖范围的低中收入阶层,少缴的税负是几元、几十元,最多不超过两百元,计算一下就知道。但是再往上的高端,所减少的税负可高达千元以上。现在说的高收入群体被称为“金领”,“打工皇帝”,可以收入百万元、千万元以上。如果只是提高起征点,收入再分配的效应就是逆向的,因为中国社会成员中占一半以上不纳税的农村居民一分钱好处没拿到,原来70%以上不纳税的低工薪阶层一分钱好处没拿到,低端的工薪阶层只能拿到几元、几十元的好处,而高端的人可拿到上千元以上的好处,如果再按有人主张的“起征点越高越好”一直往上调,高收入的人就会得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减税的好处,这样一个结果当然是政策设计者绝不愿意看到的。

  《中国总会计师》:去年12月25日,在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总会计师》杂志联合举办的“2010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颁奖典礼暨第七届中国企业经营与财务战略管理高峰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您说过,“个人所得税要找到合理方案加快推进”。在此,能否再具体解释一下,这个“合理的方案”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贾康:我建议个税改革应纳入配套改革范畴,把起征点的调整跟税率的合理化设计和把分类的个人所得税转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达到真正使中国的富裕阶层、有承受能力的多交税,低中收入阶层达到少交税的结果。现在个人所得税真正能低成本征到的就是靠工薪收入的代扣代缴,特别好管。而另外一批我们可以称为富豪的阶层,现在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可以很轻易地就规避掉。比如,我是一个私人厂主,我有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身价,但是每年给自己开不开工资呢?过去出现过这种情况,十大富豪都不给自己开工资,所以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征不到,当时朱镕基总理听到非常气愤,但是制度对他们还没有办法。现在改进多少?改进不大。他们可以把自己和家里人很高水平的消费全都打入生产费用,看不出他自己的个税税基在哪儿,所以不能征税。税务部门可以要求说你给我指指账本上哪里是你的工资,那么他可以象征性给自己一年开个几万块,象征性交一点税。现在靠分类很难解决此问题,以后一定要综合在一起。所有的收入综合在一起以后,归到一个大堆,不光是工薪的部分,其它所有的收入,合在一起以后按超额累计征收,可以真正有力地实施再分配。这样对私人厂主类型的富豪就可以施加上“抽肥补瘦”的调节。他们有承受能力,我们不是故意为难他们,问题是高收入应当得到再分配当中合理的调节。

  《中国总会计师》:对于“富豪”怎么征收税的问题,看来不光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贾康:是的,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还必须有财产税调节,光靠个人所得税调节是不够的。

  《中国总会计师》:从长远来看,您觉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哪些必须坚持的原则?基本目标应该是什么?您如何看正在征求意见的方案?

  贾康:明确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取向与主要功能定位后,其改革目标自然也就可以明晰起来。既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兼顾培养纳税意识和促进中产阶级的形成,那么个人所得税改革基本目标和相关原则可以引申为如下四大方面: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实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宽税基、低税负、超额累进;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就改革目标而言,可以分为四个基本的方面。

  一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重要前提是按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征税,其中综合模式最能对应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但其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人口多、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个历史时期中有必要适当鼓励资本形成与创业行为的国情,同时也能满足其调节功能,因而是我国今后比较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具体设计上可考虑,除资本利得外,最终将其他所有收入均纳入综合模式,统一计税。

  二是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也是按能力课税的一种重要体现。我国个人支出负担情况的如实、细致统计与认定,工作上比较复杂,这给实行有差别的个人宽免制度带来困难,但这毕竟代表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因此在困难比较多的情况下,基本原则是将目前有效信息可获取、可量化的某些个人支出纳入宽免之内。在初期,可设想在标准宽免额的基础上,考虑将个人的家庭赡养系数、大病医疗支出负担情况以及消费信贷利息支出情况,适当叠加在标准扣除额上。

  三是宽税基、低税负、超额累进。宽税基旨在将较多居民纳入征税范围,以培养其纳税意识。同时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顺应扩大消费、促进中产阶级形成以及提高税率有效性、减少偷逃税风险等几方面因素,应设计为平均税率不太高、税率档次不太多的超额累进模式。在此模式下,最低边际税率可以考虑设为相当低的水平,且应覆盖所有低收入者延伸至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第二档税率可考虑覆盖所有中等收入者(即延伸至中等收入阶层的上沿),也不宜过高。同时,全部税率档次以不超过五档为宜,实施“综合”后,最高边际税率可控制在35%以内。但目前,如还加入不了“综合”机制,工薪收入最高45%的边际税率是有必要维持的。

  四是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一方面可保证个人所得税足额及时入库,避免税款流失,另一方面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培养居民纳税意识和降低征管成本。

  目前征求意见的个税改革方案,应是渐进过程中铺垫性的一步。对其应肯定的,是把提高“起征点”与调整税率的级次级距相结合,在工薪收入方面体现了降低端税负而增高端税负。不足之处是还未引入“综合”机制和家庭瞻养系数等。另外,对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导向也缺少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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