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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金龙鱼案不应沦为站队游戏

2011年06月13日 07:00 来源:东方早报

  元在直  

  郭成林损害“金龙鱼”食用油商誉案,成了一场混战。

  2010年郭成林所就职的北京某营销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合作“整合营销”,费用是180万元。郭成林负责此项目,郭提炼出鲁花的主要竞争对手——金龙鱼转基因产品的“缺点”,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帖子:金龙鱼作为外资品牌阴谋摧毁中国的大豆产业链;金龙鱼的转基因食用油致癌、会让“你的孙子成为侏儒”;中国的汉奸们在祸害国家和人民……帖子于2010年9月上网,影响巨大。2010年10月,郭成林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被刑拘,目前本案正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晶报》6月4日)

  案情本应很简单,郭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是看他是否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金龙鱼的商誉;二是他是否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比如50万元以上损失。

  但本案却在慢慢发酵,已经超出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变成一场反转基因乃至“反帝爱国”的乱战,“站队”取替了说理论法。

  郭夫人为老公的辩解是:“我老公是个狂热的爱国青年……如果说我老公发那个网帖有什么动机的话,那完全是因为爱国。”有些网站甚至张贴出“救救民族英雄郭成林”的大旗。

  郭某俨然成了为民请命的英雄;而反对者却认为他是因为鲁花的180万元“咨询费”,才说了竞争对手的坏话。一时间,是非难辨。其实,郭的罪名是否成立,在于其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而不在于“爱国”的动机。

  除了“爱国”因素,在转基因问题上,正反双方的立场鲜明;再加上拥护转基因的方舟子,在多年打假过程中,与一众“民科”结下恩怨,于是大家都急于在本案中摆出立场来。如此种种,让本案在法律之外,还有“爱国”、“民科”、个人恩怨等因素。法律是非界限已经模糊,立场决定观点,嘤嘤嗡嗡,口水四溅。在这摊浑水中,我们应该坚守怎样的价值呢?

  本案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民合法的言论权,不应被打压;警方动用公器追究“损害商誉”应慎之又慎,以公信昭示天下,才能避免“企业打手”之讥。二是网络水军泛滥,拿人钱财,替人造谣,公民的名誉权、企业的商誉应得到保护;言论权是有边界的。三是食品安全屡屡出问题,公众成为惊弓之鸟,在转基因食品问题上,政府应该用透明、公信的决策机制,有效化解民间的质疑。

  转基因问题,首先是科学问题,既然是科学问题,那么就应该用科学的手段去解决,造谣、口水不可能明理释惑。更何况,有些人舞着反转基因的剑,“意在沛公”——哗众取宠者有之,贩卖民粹春药者有之。

  另一方面,中国的食品安全,再也伤不起了。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政府决策应慎之又慎,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谣言才没有市场。就个人言论权而言,作为合格的公民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有权质疑但无权捏造,对于转基因这种有争议的话题,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不为“爱国”“阴谋论”的字眼所蛊惑。真相比“立场”更重要。 (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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