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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中央为地方政府偿债弊多利少

2011年06月13日 00:0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谭浩俊

  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化解问题,中央不宜承担偿还责任,哪怕只是承担一小部分,而必须把偿债的全部责任交给地方政府,迫使地方政府规范执政行为,调整执政目标,改变一味求大求规模求数量的错误行为。

  日前有报道称,中央正在研究为地方政府负债“买单”的方案。有关部门随即进行了“辟谣”:这只是一种设想而已。那么,这种设想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不可取。理由是,弊大利少。

  首先,不利于地方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可否认,错误的政绩观是导致地方负债快速攀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从这几年地方负债资金的使用情况看,相当一部分资金被地方政府用在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方面,从表面看,城市漂亮了、环境优美了,实际上,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很多却并没有得到解决。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宏观政策越来越紧,但是,地方政府大拆大建的热情却一点儿没有减压。如果中央为地方政府的错误行为“买单”,就等于暗示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和政绩需要,负债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不利于消除房价泡沫。这些年,由于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方面一味地求大求洋,一味地强调“经营城市”,一味地通过“土地财政”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因此,导致地价、房价都发了疯似的上涨,使房价泡沫迅速形成,并严重脱离了老百姓的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中央再为地方政府的负债“买单”,无疑是在鼓励地方政府制造房价泡沫。

  第三,不利信贷结构的改善。必须承认,地方政府负债的快速形成,与银行的滥放滥贷是分不开的。因为,近两年的信贷投放资金,50%以上都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拿去了,不仅使地方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使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同时,也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严重下降,不得不再通过股市融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中央为地方政府负债“买单”,等于告诉银行,可以继续不讲原则地给地方融资平台发放贷款。这还如何去改善信贷结构,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呢?

  第四,不利于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这些年,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那就是政府与居民的收入分配严重不合理,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而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上升过快。其中,一些不该享受财政供养和支持的行业、部门占用了大量财政资金,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五大国有银行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满足上市要求,在剥离了大量不良贷款的同时,又享受了巨额财政资金的注入。等于银行的不良贷款,最终由纳税人“买单”了。如果中央为地方政府负债“买单”,也等于是让纳税人“买单”,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利于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的。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要根治地方政府的“大城市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日前提出,“十二五”期间,要转变城镇发展模式,着力解决“大城市病”。“大城市病”一天不治好,政府负债就一天不会降下来。所以,必须以政令的方式,对地方政府片面盲目追求大城市、建设国际大都市的行为进行约束与制约,从源头了控制政府负债的进一步攀升。

  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楼市的调控力度。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楼市调控的目的已不仅仅表现为房价,更表现为地方政府的执政目标和执政思维。把房价控制住、把保障房建设好、把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解决好,迫使地方政府转变执政思维,真正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三,加快推出市政债。尽管中央不应当为地方政府负债“买单”,但是,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还是需要化解的。如何化解,不妨推出市政债,以市政债来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市政债来解决今后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需要厘清思路的是,一旦推出市政债,在未来5年内,通过市政债获得和资金,必须60%以上用于偿还现在的债务,其他部门才能用于新的项目建设,避免债务越来越庞大。

  第四,规范银行的信贷行为。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一方面,银行要控制信贷规模,防止流动性的进一步过剩;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银行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地方政府贷款,以避免地方政府负债的进一步扩大。一旦出现违规给地方政府放贷的现象,监管部门要严肃处理,并削减该银行的信贷投放规模。

  总之,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化解问题,中央不宜承担偿还责任,哪怕只是承担一小部分,而必须把偿债的全部责任交给地方政府,迫使地方政府规范执政行为,调整执政目标,改变一味求大求规模求数量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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