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7日 06:4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最近,组团而行的13名乘客,前往首都机场乘机时,却被告知由于机票超售,只能换3张登机牌。乘客们质疑,超售具有欺骗性,耽误了乘客行程,致使乘客利益受到侵害。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一名负责人称,超售乃国际惯例,出于避免座位虚耗。他向滞留的乘客表示道歉,并承诺可承担相应赔偿。
类似的一幕并不鲜见,超售机票引发的争议近年来方兴未艾,仅南航就非头一遭。2006年7月21日,北京乘客肖先生因南航CZ3112号航班乘客已经满员无法乘坐,改签换机而延误两个多小时,将南航告上了法院。此事曾作为当年侵权的案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际惯例是国内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基本理由,也是与乘客谈判时的通用借口,于此语境下, “国际惯例”好似不可更改的铁律。稍懂常识的人都知道,所谓的惯例不过是约定俗成,而非强制标准。目前国际上大部分经营国际航线的欧美航空公司及欧美国内主要航空公司都实行机票“超售”操作,同时实行改签或退票业务,个别不实行机票“超售”的航空公司,则相应地也不实行退票业务。由此不难看出,超售机票只是一种可选项而非必选项,航空公司有超售的权利,但必须保障乘客的知情权、改签权和赔偿权;乘客也有选择不“被超售”的权利,但得以牺牲不退票为代价。制度是明晰的,关键在于如何执行。
从现实操作来看,机票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很有超售的必要。由于机票一般都是允许转签或改签的,如果有乘客在买票之后又改签到其他时间,那么原来的那张机票所对应的航班就要空出一个座位形成浪费。正是因为如此,国内的航空公司才效仿国际通行做法,可以超售总量的3%,以避免座位虚耗。从这一点来说,超售机票可“惯例”,这既可以看作是“国际”的,也可以看作是“国内”的,其目的都为确保航空公司利益最大化。但问题在于,超售之后,必须要最大程度保证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比如是否事先告知对方这属于超售票还是额定票,是否在乘机前予以沟通和确认,让乘客做好选择准备呢?如果不能做到这些,那么“国际惯例”就是个幌子。
“国际惯例”不仅仅是超售上的效仿,更应有服务上的跟进,达到“惯例”的一体化,不能在保障自身权益时“惯例”,在提高服务上不“国际”,让惯例派生出两张皮。诚然,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不过据了解,国外航空公司在机票超售的处理上更完善,比如国外一些超售的机票颜色会与普通机票不同,欧盟和美国还专门立法引入赔偿机制,其中美国规定,每一航空公司不单要公布超售通知,还要将其印在机票或附于另一张纸上,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另一张纸上予以充分的告知,使乘客据此有更多的选择权,以让个人权利实现最大保障。
故事一再重演,说明南航于此没有吸取教训。其实,航空业的服务问题不少,很多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如最近南航机长先是以安全为由拒载,然后又在微博(http://weibo.com)中用“跟央企玩,你玩不起”与人对骂,尽管当事人已二度致歉,但仍未平息网民的愤怒。航空公司再强势,再特殊,说到底都是“服务者”,所以,在服务还没国际化的时候,还是尽量少拿“惯例”来说事。
唐伟(四川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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