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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恶意透支信用卡买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7 01:26 来源: 上海金融报

  近日,有两则新闻报道引起了笔者的格外关注。

  其一,闫某用多家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2.8万余元,近日被警方刑拘。据其交代,她曾开过网吧、做过烧烤,还卖过服装。为周转生意资金,从2009年起,闫某在3家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最多时透支近20万元。

  其二,由于开办的公司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利,关老伯在不同银行办理了几张信用卡,通过提现来支付日常开销。等一张卡的还款日快到时,他就从另一张卡提现,按最低还款额还钱。后来,其生意一直没起色,他连最低还款额也还不上,便停止了还款。最近,银行寄来账单显示,关老伯应还款额已超过19万元,同时寄来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催收函”和“律师函”,称关老伯涉嫌信用卡诈骗,若不及时还款,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没错,上述两则新闻都有同一个主题———信用卡恶意透支。两起案件再度说明一个事实———虽说信用卡外观精致,功能实用,以至持有不同银行授信的三、四张甚至更多信用卡,已几成时尚。然而,天下毕竟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开卡前不曾衡量自己是否有足够的自控能力,做到理性消费;刷卡时也不曾衡量自己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能够按期偿付,那么,在你不能控制信用卡时,小小的卡片也有可能将你拖入犯罪的深渊。

  那么,谁该为恶意透支“买单”?尽管从两起案件的内容看,闫某和关老伯都存在恶意透支行为,但必须指出的是,银行恶性竞争,发卡几近泛滥,且在管理机制上存在漏洞,也是导致类似案件多发的一大原因。一方面,如今在居民区、写字楼、地铁站,时常可见“办信用卡”的小桌子,显示出各家银行推广信用卡的“热度”。另一方面,银行在信用卡发行、使用、管理等环节中仍存缺陷,突出表现就是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查不够严格。因竞争激烈,一些银行为扩大市场份额,尽量在办卡环节上给予客户最大“方便”,仅在形式上审核办卡人身份,甚至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告知一下单位地址,有的客户就能办到多张信用卡,这从闫某和关老伯都能轻易地在多家银行办卡可见一斑。

  值得一提的是,据司法机关调查,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的犯罪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步入社会不久的年轻人,其工资水平较低,却难以控制自己强烈的消费欲望;另一类就是闫某和关老伯这样的自主创业或失业的中年人,在遭遇经济危机时抗风险能力较弱。而且,恶意透支犯罪的被告人家属对银行的意见往往较大,甚至要求状告银行纵容犯罪,称银行为追求业绩没有谨慎审查办卡者的收入状况,并在贷款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放贷。

  显然,从某种程度上说,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多发,与银行自身也有一定的关联。而事实上,金融监管部门早在几年前就向商业银行发文提示风险,要求完善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在发卡时充分考虑持卡人在他行已获得的信用卡授信总额情况,避免多家银行多头授信,导致持卡人累积信用额度。因为,一些持卡人虽持有多家银行信用卡,实际可用的信用额度却远远超出还款能力,导致其在发生大量透支后无力还款,银行资金必然面临损失风险。

  由此,正如业内人士指出,信用卡风险既有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恶意透支等现象,也有类似闫某和关老伯案例那样,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职。如果法律过度保护银行利益,而不追究其失职问题,很可能让银行放松内部管理,反而会放纵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放大信用卡风险。

  由此可见,防控信用卡风险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强化银行审查、监控责任,一旦放松警惕,信用卡诈骗案就会大幅上升。虽然刑法修正案已经加大了对于信用卡犯罪的处罚力度,但银行也应控制个人办卡的数量和总体信用额度。若一味恶性竞争,允许个人无节制办卡,无疑是引狼入室,最终受损的只能是银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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