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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关于收回超标公车的疑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9 11:51 来源: 汉网-长江日报

  □ 殷国安(江苏 职员)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11月28日《检察日报》)

  新闻没有提供更多信息,只是告诉我们一点: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我国公车改革喊了17年,但是“只听楼板响,不见人下楼”。全国有少数几个城市进行过试点,结果有的又把特权变相合法化,更加引起公众不满。

  今年初,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决定,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抓紧研究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公车管理使用改革,今年拿出改革方案,在一些部门试行,但至今也没有出台。现在这个《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是不是公车管理使用改革的方案,我们不得而知。对于现在这个“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可被收回”,还不能令人乐观,有几个问题需要回答。

  什么是“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最近,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降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采购价格,明确要求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这当然就是现在配车的标准。那么,这只能算是11月19日以后执行的标准,在此前已经超标配置的怎么办?即使按照此前“双20”的标准,即排气量不超过2.0升,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对于超标车也应该结一下旧账。如果旧账不算,只搞“下不为例”,这是没有说服力的。

  谁来收回超标的公务车?管理条例中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据说,法条已赋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个部委超标车辆的没收权,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没有能力收回各部委的超标车我们不知道,但我们可以知道,地方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很难收回各部委办局的超标车的,因为权威不够,更谈不上收回四套班子领导超标配备的公务车了。

  违反了规定怎么办?超标配车除了收回,还能怎么处理?负责监管的部门不发现、不收回,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没有惩罚措施跟进,那么,这些规定就是“倡议书”,可执行可不执行,“令箭”马上就能变成“鸡毛”

  更大的问题是,公车改革一小步一小步走,要走到何年何月。据说一直在推进,17年过去了,还要“推进”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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