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远:李途纯的运气不可复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4 06:39 来源: 东方早报陈宁远
春节前夕,曾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被刑拘长达15个月的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终于无罪获释了。但这则消息却拖了快一个月才公开。在如今微博(http://weibo.com)瞬间可达全球各个角落的年代里,这则消息还按照中国“好事不出门”的古老方式流传,此中道理也许我们都懂,又都不懂。
就个案而言,在15个月的刑拘里,李途纯的罪名前后变化了两次,有四项罪名。李途纯先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和抽逃出资罪,于2011年4月18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驳回后,公安机关再于2011年9月14日重新上报,将李途纯涉嫌的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罪。
上述公安机关法律行动中的四项罪名,其中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近乎职务犯罪,法理比较清晰,也符合当下市场运行的刑事犯罪的基本社会动态,但却未必符合创业型民营企业家的基本特征。因为没有一个人会偷自己创业,且自己当家的家里的钱,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遇到了“事实不清”的问题。而非法吸收存款(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和抽逃资金罪(公安机关自己取消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有时候造成民事和刑事案件性质难分,和目前社会环境的发展有脱节,以及不符合降低制度门槛(包括行政和司法),以利于企业家创业的大趋势。
比如抽逃出资罪,在中国还有一个相近的刑事罪名为虚假出资,它源自改进较小、相当落后的工商登记制度。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一般都将用多少资金开设公司,视为投资人天然的自由裁定权。市场好,多投资;市场不好,少投资,这当然应该是投资人自己说了算。说这是市场经济的常识一点也不为过。人为地在法律上规定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动(股东约定除外)或者很难变动,其实很可能在商业经营活动一开始,就剥夺或限制了投资人的这项天然权利。从目前实际的情况看,它完全可能成为市场投资人自由决定投资的人为障碍。
有些地方的工商注册制度已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开登记。注册资本一个亿代表着投资人想投资一个亿,而实收资本一千万意味着投资人根据实际市场的情况,暂时只做一千万的生意。至于实收资本一个亿,过后增减实收资本金也是投资人的自然判断,并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不会干扰社会正常秩序,和打击刑事犯罪所要达到的保护社会安定的目的毫不相干。
改革开放以来,获此两罪的民营企业家不在少数,毫不夸张地说,几乎所有从一开始有市场经济就参与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家,都或多或少遇到过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问题。与此相伴,很显著的现象是,即使某些民营企业家以此罪名被判有罪,但他们获刑的过程,几乎都不是从这两项罪名启动司法程序的,而是在其他犯罪事实证据不清情况下以此获刑的。翻开这样一部民营企业家开设公司的“原罪史”,其实就是翻开一部行政权力从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开始,就预留的两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罪名史”,是行政权力为司法机关提供的法律制度环境,让行政权力干预公司经营获得了司法机关的合法正当支持。
至于非法存款罪,其实就是民营企业在融资环节中的犯罪,这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可以避免的,因为现有金融环境下,不能为民企提供合理合法服务,民企不容易从正常的渠道获得资金。而且民间借贷按照当前的法律,不仅不能合法化,还很容易和非法存款、非法集资这些写在《刑法》上的刑事犯罪相联系。为这个罪名,付出代价的民营企业家也很多。
按照株洲市天元检察院的法律文书,“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了李途纯一个清白,但这个最高可以致无期徒刑的罪名(相近的非法集资可判死刑)还在《刑法》上赫然写着。中国不是案例法系,而是成文法系的国家,类似李途纯的民间借贷未来还会经常和大量发生,谁来保证未来那些当事的民营企业家的清白呢?
从这个角度说,曾经拥有四项罪名的李途纯无罪释放是好事情,但李途纯的运气好,不能保证其他民营企业家的运气好。
(作者系财经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