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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保障人权有赖于具体制度支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9 16:01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首席评论

  □王琳

  3月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明。这是本次人大会议最受瞩目的一项议程。

  一个被赞誉良多的亮点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这次修正案草案的送审稿。这其实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8年后,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接纳这一原则,本是顺理成章。

  但“尊重和保障人权”绝非重申原则就可以画上句点。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能进行原则性地宣示,亦即“点到为止”。但刑事诉讼法不同,它是一部“宪法适用法”,必须将宪法原则具象化。人权如何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需要具体而微的制度设计来实现。

  若以“79年版”刑诉法、“96年版”刑诉法为参照进行纵向的比较,本次草案确有可圈可点的进步。比如,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加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对备受律师关注的“律师伪证罪”问题,虽然刑法修订中并未废除,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引入“异地办案”以为平衡,也算是一种妥协了。

  但这并不是草案的全部。草案中也尚存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悖反。比如备受争议的秘密监视居住问题,依然存在。修正案草案虽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但另一方面,送审稿又删除了二审稿中明确的“通知家属时应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和原因”。不清楚这是否是草案对之前社会质疑较多的“秘密监视居住”的一种妥协。但既不说关在哪儿,又不说为什么关,如此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告知,无疑使告知的意义打了折扣。草案已经走到了“临门一脚”,又何必扭扭捏捏不肯“射门”?

  草案对法律执行有直接影响的缺憾还在于,对一些彰显了进步与文明的制度,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以为推行的保障。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没有“制裁”这一责任制度为依托,法律规定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法,就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了。比如,对新引入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讯问方拒不公开怎么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得到了确立,但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拒不排除非法证据,又能怎么办?

  这也考量刑事司法实践本身。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为例,依刑诉法,检察机关认为公安部门应该立案而不立案,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如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发出要求立案的通知书,公安部门应当立案。问题就在于,警方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感冒,也不照办,而是消极抵触。法律竟拿这种骄横没辄。完善的司法官员责任制度,同样应在草案的修补中得到体现。

  刑诉法是关乎公权力与私权利重新配置的基本法。保障人权是大势所趋,承认、尊重并保障人权是一个长足的进步。保障人权仍有赖于具体的制度支持,而制度支持又亟待代表们的投票。一句话,代表们,看你们的了。

  两会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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