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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岂止是对新能源开发的扼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9 17:09 来源: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怀玉

  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A06版)

  但凡首创,总是需要一些勇气的。黑龙江在气候资源立法上第一个“吃螃蟹”,勇气之余,却也沾染了横行者的霸气,直让一干网友惊愕得哀叹,“看来今后老百姓晒太阳、开窗通风也得缴税了”。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专制如封建王朝,似乎也只管到了土地和臣民,并未连空气和阳光都大包大揽,否则斗胆如犬儒哲学家第欧根尼,只怕也不敢对着亚历山大大帝大吼“滚开,别挡了我的阳光!”。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并无“气候资源国有”的说词。从广义的角度看,气候资源可算是自然资源的一种,但它与我们平常所指的自然资源应是有区别的,因为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都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规范,任凭你占我夺,必定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但风能和太阳能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强行收归国有似无必要,至少目前看来是这样。如此,黑龙江的这一规定既缺乏法律依据,必要性也大可商榷。

  更重要的是,这个立法不合时宜。能源危机是当今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竞相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开发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参与开发的个人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专项补贴。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发新能源。由于风能与太阳能的开发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大的资金投入,而且产生效益也远不如房地产、汽车等产业来得快,因此尽管国家支持、政府补贴,很多企业也不是那么乐意涉足这一领域。而现在,在黑龙江开发风能和太阳能要报气象部门批准,企业花钱费力探测出的资源还要国有,那谁还有积极性呢?这不是公开与国家政策唱对台戏,存心扼杀新能源革命吗?

  当然,黑龙江肯定是不会无缘无故冒天下之不韪的,他们之所以这么做,首先是计划思维和管制理念在作祟。审批,作为管制性行政生态最典型的表征,作为最能彰显政府威权的手段,一直为我国行政管理部门之最爱。只要有一丝可能,他们是绝不会弃之不用的。而审批背后潜藏的利益驱动,则是这一行政顽疾挥之不去的根源。有了审批权,就有权力寻租甚至“合理掠夺”的无限可能。

  黑龙江的这项立法,不只是对新能源前途的扼杀,也是对民营经济生存空间的挤压,更是对“服务型政府”理念的颠覆,有关方面决不能对这个始作俑者坐视不管。  ■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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