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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发现"乌木"政府介入收走 评:并非"与民争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6 10:56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导读】农民自家地里发现天价乌木,政府称应收归国家所有,引发议论。

  中广网北京6月2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乌木,又名阴沉木,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树木在地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才能形成,所以又被称为“炭化木”,大多产自四川,因其罕见和珍贵,价值堪比黄金。民间一向有“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的说法。

  如此贵重的乌木如果自己后院里发现,岂不是一笔横财。最近,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就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几根价值可能达数百万元的乌木。老吴花费7万多元请人勘探、挖掘,正高兴着呢,镇政府来人了,说“地下资源是国家的”,就把这几根乌木收走了。

  但吴高亮怎么也想不明白,乌木明明是在自家承包地挖出的,怎么就归了国家呢?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也引发了社会争议。据报道,以前乌木价值并不高,一些人挖出后就归自己,没人来干涉。但自从乌木价格暴涨后,当地相关部门就开始强行介入,收归国有。因此有人质疑这是选择性执法,也有人说是与民争利。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就这个话题发表他的看法和意见。

  岳屾山:国家在制定一些政策或者执行政策的时候确实是有选择性,这也是一个符合规律的行为。以往来看,一些物品或者是自然资源是有利用价值,能够带来价值的话,国家可能就会对这些资源加以利用和进行管理;但是一些物品并不能带来实际的价值,可能在管理上面就要滞后一些,或者还没提到进行管理的程度上和管理日程上,这是有选择的。但是是否与民争利,具体要看目前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中怎么定性的。如果法律规定应该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国家不管,等到发现价值很高了再去管,这个管是没有错的,它应该管,但是应该一开始就管,而不应该等发现有价值之后才管。我理解的选择性执法首先在选择上面是指是否纳入国家管理的选择和一个纳入国家法律之后管还是不管的选择,如果是后一种选择执法的话,当地的政府做法确确实实有些不妥。

  其他观点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苟正金认为,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确实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乌木是否为埋藏物,存在不同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并不认同乌木属于埋藏物。他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只不过发现时所有人不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指的是不能确定哪个行为人埋藏的物品,意味着原来是有主物。而乌木是自然界变化的结果,因此,乌木不属于埋藏物。基于这一方面的谨慎考虑,杨立新认为暂时难以对其归属作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所长郑永流教授认为,“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并不合适。它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也不合适。”社会生活变幻无常,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乌木案”这样的新案件,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外,都存在类似的疑难。法律需要实践,疑难案件的解决,需要司法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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