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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业:新《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点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0 14:31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港建费标准打8折,符合降低物流成本大趋势。从10月1日起,港建费征收标准全面下调(见表1)。我国港口建设费收费标准共颁布过三次,第一次于1985年颁布并于1986年实施(国发[1985]124号),第二次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交财发[1993]456号),本次是第三次调整。相比于第二次出台标准的大幅上调,本次港建费标准出现了小幅下调。港建费下调顺应了我国大力倡导降低物流成本的需要。

  征收部门变更将导致从严征收,对上市港口企业影响不大。新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而1993年征收办法规定交通部是征收主体,当地港务局(后演变为港口企业)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中国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船舶进出港需要在海事部门办理进出港手续,因此海事部门掌握所有船舶进出港情况,由海事部门负责征收港建费,将起到从严征收的效果。而此前,在缺乏监督的环境下,部分港口企业为提高竞争力或获取更大利润,对港建费征收和上缴较为宽松(对部分货主免征港建费,或者实质上征收了港建建费不上缴)。根据我们的了解,以下三类主体之前对港建费的征收较为宽松1)自主建设的业主专用码头公司,2)中小型港口企业,3)处于在建工程状态但实际已经投产的码头。在新办法实施之前,上市港口公司均按照严格的途径代收及上缴港建费,因此从严征收对上市港口公司基本没有影响。

  征收主体变更后,各港口实际征收方式不一。新办法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根据我们的了解,从10月1日开始,港建费有三类征收方法,1)海事部门直接征收,在港口规模不大、业主码头较多的地区比较普遍;2)依然由港口企业代为征收,在港口规模较大,一个港口只有一个经营实体的地区比较普遍;3)由船代、货代以及船公司代为征收,主要针对零散的小货主。

  港建费下调主要影响散杂货装卸包干费。港口收费主要包括政府规费(含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劳务收费,船舶使费三个部分。包干费一开始是港口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劳务收费采用了包干收费的方式。在征收过程中,为简化征收名目,部分港口企业逐渐将政府规费纳入了包干费的范围。根据我们的了解,这种收费方式在散杂货的包干费中尤为普遍,而集装箱、原油的包干费中一般不包含港建费,因此本次港建费下调主要影响前者的包干费。

  港建费下调将给港口提供涨价空间。因本次港建费下调的幅度相对货值本身不大,在港口能源、劳务、财务成本高企的背景下,港口企业存在涨价欲望,但苦于缺少时机。本次港建费的下调给港口企业提供了变现提价的操作空间。存在两种情况:1)若港建费依然由港口代征,不调包干费相当于由港口企业占有港建费下调20%的收益,2)若港建费并非由港口代征,港口企业将降低标准后的港建费剥离给海事局,而留存降价部分收益(例如原包干费30元中港建费7元,现港建费标准为5.6元,港口企业剥离港建费,将包干费下调5.6元,而非7元,相当于变相提高了1.4元收费),上述两种情况并不增加货主的实际负担,但直接增加了港口企业的利润。而港口企业能否实现这种方式的提价还要取决于竞争对手的策略以及和货主的博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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