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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股权转让存疑 工作人员曾涉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6 02:00 来源: 京华时报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天燃气”)即将于9月28日首发上会,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5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2700万股,拟于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气管道输送及销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建设南驻支线和改造豫南支线。

  股权半月升值7倍

  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新华。蓝天燃气的前身为豫南管道,2002年12月31日,豫南管道由中原气化(于2003年7月17日变更为蓝天集团)、驿光实业及36个自然人出资成立。记者阅读招股说明书发现,历次股权转让中有诸多疑点。

  2008年4月,自然人股东王生斌因离职将所持豫南管道100万出资额按原始出资额作价分别转让至赵春花、桂会迎,其中赵春花系蓝天集团创始人李万枝多年好友;桂会迎系蓝天集团附属企业的管理人员。

  2008年12月9日,豫南管道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赵春花持股数量为30万股,持股比例为0.20%。但赵春花当时为国家公务员,不具备出资资格,故决定将所持发行人30万股股份转让,并于2010年3月23日与蓝天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以赵春花原始出资额20万元加计按照最近一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25%)和24个月计算的利息作为价格,即20.90万元。

  在同年4月9日,股东李万斌将所持公司600万股股份按3600万元作价转让给蓝天集团。

  如果按照每股价格计算,赵春花转让价格每股不足0.7元,而李万斌的转让价格则每股达到6元。转让时间仅仅相隔半月,为何却出现如此巨大的差异?

  蓝天燃气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微博)认为,蓝天集团与赵春花、李万斌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签约相关各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形;上述股份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份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另外,赵春花未获取不当利益,曾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工作人员曾涉案

  招股说明书同时显示,蓝天燃气的控股股东蓝天集团的一名工作人员还曾涉及原国开行副处长胡汉成涉嫌受贿、索贿一案。

  对于上述案件,蓝天燃气招股说明书显示,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10月间,蓝天集团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原蓝天集团贷款经办人李向军在上述贷款申请过程中以签署咨询合同的名义,先后从蓝天集团套取900万元,其中400万元付给原国家开发银行胡汉成,500万元自己挪用。2009年1月21日、2009年3月2日,李向军、胡汉成分别因上述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不过,由于司法机关在审理胡汉成案件及李向军案件时,并未对蓝天集团进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蓝天燃气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均认为,蓝天集团不存在因胡汉成案件受到或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根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与胡汉成案件无关,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因胡汉成案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胡汉成案件无关,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胡汉成案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胡汉成案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报记者王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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