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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重工应收账款半年增2.5倍 保荐人关联PE突击入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1 01:0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李隽

  两大客户“贡献”三成销售收入、近六成应收账款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力重工”)将于12月23日上会接受发审委审核,冲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人为平安证券(微博)

  同力重工应收账款从2010年底的不到1700万元增至2011年6月底的超过6000万元,激增超2.5倍。其两大客户在“贡献”了发行人2011年上半年销售收入超三成的同时,也占据了今年6月底应收账款余额的近六成。

  此外,保荐人平安证券旗下直投公司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财智”)于去年初突击入股,其价格则低于同时入股的其他PE。

  应收账款激增

  应收账款的激增往往是各方对上市公司利润真实性的关注点之一。

  2011年6月底,同力重工应收账款净额达到6042.3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达到11.92%,占营业收入也达到9.92%,比2010年底的1690.29万元暴增4352.04万元。而在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当中,1年以上的达到约780万元,占余额的11.4%。为何有近800万元逾期一年仍未收回?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只是反复说明收回没有大问题,却没有对这些长期未收回款项作出相应解释。

  而公司解释应收账款激增的原因,除了是因为随着公司销售规模不断增加而相应增加外,主要是由于2011年6月光大银行(微博)西安分行给同力重工增加了融资销售额度,新合同开始执行使得银行贷款审批时间较长,所以没有及时放款,致使2011年6月30日公司的应收款增加。

  有注册会计师对《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表示,应收账款激增往往是利润虚增的后果之一,如果单把应收账款增加归结为融资销售额度的增加,可能有所偏颇;相信对几家大客户的“赊销”大幅增加也是应收账款激增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一般应收账款正常还款都应在一年内,一年以外依然未收回的款项,可能有一定隐忧。

  两个“铁哥们”

  除了贡献同力重工大量应收账款以外,同力重工业绩的迅速成长,同样少不了河南汉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汉特机械”)、包头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力工矿”)这俩“铁哥们”的功劳。

  2011年上半年同力重工对天力工矿的销售收入达到1.19亿元,对汉特机械则为6782.71万元,短短半年销售额分别比两者的2010年全年销售额都多,两者位列前两大客户,占当期销售比重分别达到19.59%和11.14%,合共占比超过三成。

  2008年,同力重工对天力工矿和汉特机械的销售额分别为1305.31万元和4984.2万元,也就是说2011年上半年这两者对同力重工的采购金额,已经相当于2008年两者采购金额的近3倍。天力工矿和汉特机械对同力重工的采购额,为何短短3年时间内能以如此速度暴增?招股书并未作出相应解释。

  此外,在2011年6月底应收账款余额构成明细里,天力工矿为2160.01万元,汉特机械为1768.65万元,两者合共占应收账款余额6848.01万元(包括坏账准备)的57.4%。

  缘何同股不同价?

  在平安证券保荐的项目当中,往往少不了其旗下直投公司平安财智突击入股的身影。而这次平安财智入股同力重工的价格也得到了“优惠”。

  招股书显示,2010年1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同意远富集团将其持有公司3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松禾创投、平安财智、王文祥、华商盈通、基石创投和李西茂。其中松禾创投、华商盈通和基石创投以7.97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9.6%、4%和4%的股权;王文祥以8.61元/股的价格受让4.4%的股权;平安财智和李西茂则以7.03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5%和3%的股份。

  除平安财智因沾了保荐人的光以外,李西茂也是受惠者。2006年至今,李西茂担任上海众合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项目管理人员。2008年度和2009年度,上海合众分别与发行人发生往来款800万元和500万元,款项内容为临时周转资金。

  2008年4月30日至2008年5月29日,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同岳”)由于临时资金周转紧张,为了按时支付重卡供应商车款,分3次向同力有限拆借资金700万元,后于当年五六月间归还。2009年3月28日至2009年10月12日,上海同岳由于临时资金周转紧张,为了按时支付重卡供应商车款,分7次向同力有限拆借资金1682万元,后于2009年8月至11月分3次归还。

  招股书显示,上海众合持有上海同岳29.36%股权;上海众合的控股股东、董事长聂新勇担任上海同岳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而2005年7月至今,公司实际控制人叶磊任上海同岳董事、总经理。

  深圳某券商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表示,如果是增资入股,有不同价格不足为奇,而作为大股东转让股权有不同价格,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公司应该作出进一步解释。

  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在未来会禁止这种“保荐+直投”的模式;为了规避禁令,将来不同券商将会相互“加强合作”,未来或许将会出现“A券商保荐的项目由B券商旗下直投公司入股,作为交换,B券商保荐的项目由A券商旗下直投公司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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