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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强案庭审三大焦点 造假收购或系预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5 10:25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微博)特派记者 陈永洲

  在2011年12月30日、3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张克强一案进行了两轮庭审。根据昆明市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董晓云、崔伟、曹迅毅、李苇被控诈骗罪,被告人徐彦、董晓云被控受贿罪。昨日的第三轮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论点仍集中于3个方面,包括受害主体的明确、彼时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是否存在国企门槛,及华美收购兴云信是否为预谋性投资。

  焦点1

  谁是受害主体?

  ●公诉机关:国家利益是受害主体 

  ●辩方律师:这是一则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 

  根据昆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克强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两轮庭审中,公诉机关始终未明确该诈骗诉讼的受害主体,因此关于“受害主体是谁”的问题,成为辩护律师的一致指向。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本案中“国家利益是受害主体”,但辩方律师认为这并非对本案受骗人的明确。 

  张克强的辩护人朱征夫表示,国家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不能成为本案中的受害主体。

  辩方律师指出,而国有资产的定义是国家的出资,股权的属性应由出资方所决定,本案所涉的华美丰收等相关方收购盐湖集团股份并没有国家出资,并不属国有资产,也非国有股,更谈不上国家是受害人。 

  此外,辩方律师称,华美丰收等投资盐湖集团时的价格均符合“同股同价”的原则,彼时盐湖集团的重组并未成功,股权尚未升值;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收购兴云信的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是公平合理的,未侵占国有资产,也未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

  焦点2

  存在国企门槛?

  ●公诉机关:只能是国有企业 

  ●辩方律师:不存在股东资格限制 

  昆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只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公诉方提供了多名来自青海省国资系统及盐湖集团原高管或现高管的供述及陈述作为证据,并提供了2011年12月23日盐湖集团出具的《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该函件显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都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是否存在所谓的投资门槛,是起诉书的立论基础,也是控方据以认为张克强等人产生所谓‘诈骗故意’的原因所在。因此,投资门槛的问题是本案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朱征夫认为,所谓的“投资门槛”应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判断和认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等证据,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均未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的投资设置门槛。 

  辩方律师称,关于青海国投转让持有的盐湖集团约3819万股给深圳兴云信公司时,所提出的理由均是:“通过尽职调查,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企业经营业绩较佳,具备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有意受让上述股权,该公司今年已对盐湖工业集团增资扩股投入两亿元,成为盐湖工业集团的战略投资者。”可见,青海国投对上述股权的受让方的关注点并无是否为“国有企业”的限制,而是侧重于考虑其“是否有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及是否为盐湖集团的现有股东资格。 

  此外,兴云投资原总经理董晓云也在庭审中明确否认当时盐湖集团有限定为国有企业的门槛。

  焦点3

  造假收购系预谋?

  ●公诉机关:收购兴云信是为实现对

  盐湖集团股份的非法占有 

  ●辩护律师: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

  云信是不同的法律行为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克强等人从2001年起就精心设局,2006年至2008年张克强等5人商议,利用云南烟草兴云投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兴云信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收购成功后由张克强等人所有的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将兴云信全部收购,从而占有盐湖钾肥股份。 

  朱征夫认为,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投资盐湖集团的主体是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和兴云信,他们作为真实投资者,以兴云信名义进行的投资行为,四方均对盐湖集团进行了实际出资,并享有相应的股权及收益。这一投资行为的交易对象分别是盐湖集团和青海国投。而收购兴云信的行为主体是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交易对象是兴云信的股东兴云投资和云烟展销部。而收购兴云信的直接标的就是进行了资产剥离的兴云信100%的股权,间接标的仅仅为兴云信拥有的深房广场B座18、19楼、景苑大厦B座1-4层裙楼两处房产的产权,与盐湖集团的股权没有任何关系。”他表示,不能因收购兴云信时存在瑕疵而否认投资盐湖集团的合法性。陈永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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