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传媒纠纷案未了局 律师质疑地方保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2 11:16 来源: 新金融观察报对作为被告的华闻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而言,2011年12月中旬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其取得了最终胜利。
此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800余名股票投资者作为原告要求公司赔偿上亿元的诉讼请求,让市场一片哗然。
不满的声音很快传出。据华闻传媒2月4日公告,截至2012年2月3日,已累计有193名原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涉及金额合计约4000万元。
可以肯定,已经累计历时一年多的案子,并不会就此轻易了结。最新进展是二审已经立案。
新金融记者 曹晓龙
质疑地方保护
2011年12月,包括张洪明在内的多名律师收到了“海口中院”送达的有关华闻传媒证券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 800余起诉华闻传媒虚假陈述案件全部败诉。
一审判决认为财政部未对华闻传媒的虚假陈述进行行政处罚,认定华闻传媒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构成虚假陈述。原告在2007年4月19日至2009年3月3日期间买入股票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与被告更正信息的披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据此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案件的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负担。
“判决结果出乎意料。抛开胜负不说,法院一般也先只判决几个案件,而对其余案件采取调解的手段,而此次则一次性全部判决败诉”,原告律师团之一的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对新金融记者说。
拿到判决结果后,他便打电话告知相关股民,听到的多是不解、不忿以及无奈。
“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拖再拖,一审又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原告已经丧失了继续索赔的信心,现在坚持上诉的只有不到200人。”他说。
根据华闻传媒2月4日公告,截至2012年2月3日,已累计有193名原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涉及金额合计约4000万元。
“目前我们已收到海南中院的部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该案二审正式进入立案阶段”,张洪明说。
华闻传媒证券纠纷案历时1年。对于双方来说,这场拉锯战看来仍将持续。
新金融记者获得的一份西安籍郭姓股民提交的上诉状显示,一审判决以“在2009年3月3日更正信息披露后,被告的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一直上升的”为由认定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所导致,与2009年3月3日被告更正信息的披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一认定在事实、法律和逻辑层面上都是错误的。
上诉状还称,在一审过程中,海口中院表现出了严重的地方保护倾向。
“一审判决只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大量引述,而对原告的证据和意见采取了视而不见的回避态度”,张洪明对此忧心忡忡。
寻求司法机关帮助
张洪明称,由于一审判决完全倾向于上市公司,已将整个华闻传媒案的进展包括一审中遇到的立案难调解难、上诉意见、与相似案件的对比等情况向有关立法、司法机关反映。
新金融记者获得的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的“关于海口中院违法裁判‘华闻’传媒案859位股民索赔一亿元”的情况反映书上显示,海口中院的一纸判决如果是正确的,这将给上市公司以违法违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来操纵利润和粉饰业绩打开一道方便之门,而这正是财政部历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强调将严厉查处的违法行径。
该文件称,海口中院一审判决结果,与其他法院裁判类似案件的结果完全相反。
据初步统计,2003年至今,同样是上市公司因违反《会计法》被财政部予以处罚引发的股民索赔案件,通常以调解或判决原告(股民)获得赔偿而结束。
“广汽长丰”,一审调解结案,原告获得赔款;“锦州港”,一审调解结案,原告获得赔款;“华盛达”,一审调解结案。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索赔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张洪明说。
2011年3月底,海口中院曾召集原告律师代表、华闻传媒公司代表进行了一次诉前调解。当时原告律师团提出的调解方案为让步15%的索赔金额,但华闻传媒没有提交调解方案,使得诉前调解没有任何进展。
同年9月中、下旬,海口中院对800余起华闻传媒索赔案开庭结束后,原告律师团曾多次要求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或和解,但并没有得到回应,2个月后,一审判决下达。
有信心赢得上诉
张洪明们的“对手”是刘旭日。这位华闻传媒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正是该案件华闻传媒3位代理人之一。
在华闻传媒工作10余年的他,也是第一次碰到小股民组团索赔。“一审判决,正说明了原告的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了公司一个公道,维护了公司及绝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他对新金融记者说。
以他的立场,该案中华闻传媒没有因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且原告所诉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并没有因果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类案件受理有前置条件的限制,即,必须是以构成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行为本身受到行政处罚作为前提。
针对原告依据的财政部海南专员办文件《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他认为该文件所针对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年报,不是信息披露行为,而是会计核算行为。
“按会计法,会计核算和年报是否应受处罚是两个独立的命题,法律依据也不一样。而且,该文件中并没有引用年报应受处罚的法律条文。因此,原告以专员办针对‘会计核算’行为的相关文件并不能证明其所诉的年报披露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他说。
“年报中,华闻传媒会计核算是真实的、规范的,仅是在财务核算环节出现了个别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一些核算差错,华闻传媒的信息披露行为系合法合规进行。深交所对我们公司从2001年到现今的信息披露的考评情况评价为良好,并且还有相关表扬的函件”。刘旭日说。
2011年11月23日,一审判决结果并未出炉,华闻传媒便发布公告称公司有信心赢得上述诉讼,并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而针对目前193名原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涉及金额合计约4000万元,刘旭日称这是很正常的法律程序,并依然有信心赢得诉讼。
“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