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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炳良被罢余波未了:金陵大股东轮换董秘或违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5 01:4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浠

  2月14日,在前一晚上海金陵(600621.SH)公告称罢免董秘议案通过后,原上海金陵董秘陈炳良(微博)连开两场网上个人新闻发布会,反驳前述免职公告,称公告存在多个问题。

  截至2月13日,陈炳良已分别5次上书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

  陈炳良如今是何状态?一位上海金陵内部人士告诉记者,陈炳良14日还在公司,但关于具体的董秘变更交接等细节问题,目前公司还没有定。

  “我照旧在上海金陵办公。”2月14日,陈炳良对本报记者称。当日他在网上个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他不会去飞乐股份(600654.SH)任职,关于新上任董秘的事情和他无关。

  上交所网站上,上海金陵董秘仍显示是“陈炳良”。不过巨潮网显示,董秘已由“陈炳良”改为“徐民伟(代)”。

  罢免公告“未签字”

  “上海金陵公告能发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说,意味着上交所认同了公告内容。”一位上市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2月6日,上交所公司管理部发给上海金陵《关于对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表示对仪电控股“董秘轮岗制”的关注,并要求上海金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9条的规定,就本次拟解聘尚在任职期内的董事会秘书事项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并要求公司于2012年2月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2月7日,针对上交所前一日所发问询函,上海金陵回函称,董秘陈炳良因工作变动,提议免去其公司董秘职务,这是公司干部任用和管理过程中正常的人事调动;通过对公司董秘的正常调整和交流,有利于公司董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公司与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联系和沟通。

  此后,上交所再没有进行过回复。这是否意味着,上交所认同上海金陵回函中的解释?

  “13日上午上交所人员明确表示,公告应由我签发,可到了晚上,一份没经我签字的公告就出现在交易所网站上,而我从下午起却始终打不通上交所专管员电话。”陈炳良表示,13日晚间的公告,未经他这个当时还在履职的董事会秘书同意签字就披露了,这是公司及上交所剥夺了他的应有权利。

  “按照程序,这一次公告必须由我来签署,方为有效。”陈炳良称。

  2月14日,本报记者就此发了采访函给上交所,但截至发稿,没有得到回复。

  大股东轮换董秘违规?

  “议案中‘因工作变动’从劳动法角度来说,本人只是与上海金陵签订了无限期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和仪电控股或者华鑫置业有任何劳动关系,所以这个原因不存在,只有上海金陵公司可以调动我的岗位,而仪电控股或者华鑫置业无权‘轮岗’。”陈炳良2月14日在个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关键是对轮岗这一做法的看法。”一位关注此事的法学学者表示,各方对董秘轮岗看法不同,有说是可以的,有说不合适。他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上市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首先,虽说仪电控股全资子公司华鑫置业是上海金陵第一大股东,但大股东对上海金陵的持股比例仅为26.62%,其余股份是属于其他投资者的。上市公司董秘是全体股东的董秘,而不是仅是大股东的董秘,大股东无权把全体股东的人才资源挪到集团下属的其他上市公司去,这是侵害了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这么做违反公司法。”上述学者称。

  “其次,董秘和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董秘任期内,从法律讲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关系,岗位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学者表示,控股股东以轮岗为理由,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强行解除董秘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单方面毁约行为,违反劳动法,这种违约行为也是违反了宪法,剥夺了董秘的劳动权利。

  此前一位上海上市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仪电控股真要让下属上市公司的董秘轮岗,那说明仪电控股把下属上市公司的董秘作为高管,或者至少是员工看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例如董秘和其他高管的待遇就存在一定差距。”

  “根据相关规定,陈炳良可以向上海证监局和交易所提出申诉。有必要的话,可把此事作为劳动争议案,向上海金陵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变更劳动合同解除董事职务这一决议无效。如果没有结果,最后可以提起诉讼,这可能是民事诉讼,但诉讼主体还需研究。”上述学者称。

  “我认为作为董秘要履行好其职责,做公司规范运作的‘看门人’。如果本次董事会的表决于我不利,我将继续为自己的权利而抗争,为上市公司全体董秘的权利而抗争,为证券市场的法则进一步完善和完备而继续抗争。”陈炳良在2月12日董事会临时会议上的个人陈述中表示。

  “这次事件很典型,是国有企业游戏规则和上市公司规则之间碰撞出来的集中矛盾呈现,双方都按自己的既有办事原则行事,但最根本还得从制度去解决。”上述上市公司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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