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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股份招标公告自相矛盾 媒体提出三大质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10:42 来源: 晶报
省广股份招标公告自相矛盾媒体提出三大质疑
  上图:2月20日晶报的报道。  下图:省广股份昨日针对晶报报道的澄清公告。   上图:2月20日晶报的报道。  下图:省广股份昨日针对晶报报道的澄清公告。

  晶报记者 黎勇

  上市公司省广股份因武汉地铁广告招标无效停牌两天后,昨日复牌。复牌当天发布的复牌公告、澄清公告和法律意见书三份文件,非但没有解开武汉地铁招投标事件中的若干疑点,反而让公众对省广股份是否参与了武汉地铁招标的黑箱操作产生了更多疑问:公司董事会到底是“以通讯方式”召开,还是“亲自参加”?省广股份效率这么高,难道接到中标通知当天就能召开董事会?省广股份难道2月1日就已知晓招标方会在2月6日发中标通知书?

  疑问1

  董事会到底是“以通讯方式”召开,

  还是“亲自参加”?

  省广股份昨天发布了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称,该所律师对省广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进行了核查,结果表明:“省广股份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12年2月6日召开,9名董事亲自参加了会议并进行了表决”。然而,同样是这次董事会,省广股份2月8日的公告却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戴书华先生召集,2012年2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省广股份9名董事2月6日到底是“亲自参加”董事会的,还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两个公告,其中必有一个虚假。一位网友说,一个由董事会成员事先声明了保证其真实、准确和不虚假的公告,仍出现这样的虚假内容,它在其他方面又能有多少诚信?

  疑问2

  接中标通知当天开会,

  9名董事早在办公室等着?

  省广股份昨天发布的《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有关报道的澄清公告》,专门针对晶报2月20日报道《还未通知中标 董事会就开会作决议》中的两点质疑进行了澄清,称省广股份收到武汉地铁《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是2月6日,不是2月7日;公司于2月1日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月6日召开了董事会,并没有在中标通知发出前提前召开董事会。

  这个澄清公告昨天一出,立刻在东方财富网等多个股吧里遭到了网友的嘲笑:“省广股份效率真高,当天得到中标通知,当天就召开了董事会”,“9个董事真有闲,都没出差,在办公室等着武汉地铁发通知,通知书一到马上全部到齐一起开会!”网友认为这个澄清公告越描越黑,反而表明省广股份事前与招标方“可能有合谋”,“可能早就商量好了省广股份召开董事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就是说,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应该同时获得通知书。晶报记者反复核对在武汉地铁采访时的录音,武汉地铁方负责人称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间是2月7日;深圳报业地铁负责人也证实深圳报业收到未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是2月7日。

  疑问3

  2月1日已知晓招标方会在

  2月6日发中标通知?

  省广股份公告承认,董事会会议通知是2月1日发出的,会议的议题均与武汉地铁广告项目有关。晶报记者查阅省广股份2010年6月通过的《公司章程》,发现其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由此推断,2月1日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必然已经确定了董事会的召开时间为2月6日。然而,此时省广股份并不能确定武汉地铁一定会在2月6日前发出中标通知。并不知招标方何时发中标通知,省广股份何以敢确定2月6日召开董事会讨论中标议题?

  业内人士分析说,唯一的解释是2月1日前省广股份已违反规定暗中与武汉地铁沟通过,获知省广股份一定会中标,否则董事会绝对不会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提前决定召开如此重要的会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有中标通知书才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1月18日公布的招标结果公示,只是中标候选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仅以中标公示结束就认定自己为中标人,从而决定开会讨论重大议题,只能表明这个董事会相当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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