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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屿股份虚假陈述案和解 49股民获赔101.2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5 13:30 来源: 证券日报

  据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称,该案是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经破产重整后对股民赔付的首个案例

  ■本报记者 贾 丽 

  在60多位投资者起诉夏新电子(现“象屿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由上海市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49位投资者的起诉案件日前已和解结案。

  据悉,涉及总计索赔标的为221万左右,夏新电子同意向49位投资者总计赔付101.2万左右,实际获赔比例为45%左右。

  原告方代理人上海市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和解方案在当前股民维权大环境下,还是比较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夏新电子案也是今年以来股民获赔数额总体上比较大的一例。”该案是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经破产重整后对股民赔付的首个案例。

  49位股民获赔101.2万

  几经重组,夏新电子终究得以更名换姓,变身象屿股份。而围绕夏新电子的股民诉讼案涉及其中49位投资者的则于近日结案。

  记者了解到,此案件的原告总共有60多个,包括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其中49位个人投资者,总计索赔标的为221万左右,赔付101.2万余元。单个投资者起诉金额从48万元左右到1千元不等,获得赔偿金额最高12万元。

  据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方面透露,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夏新的赔偿款已经在端午假期前一日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账上,部分投资者的账户此前已经提交事务所,此笔分款项将在假期结束后三到五个工作日转到投资者账户。

  早在2009年11月17日,夏新电子公告称因2006年涉嫌虚增利润、将银行承兑汇票擅自披露为商业承兑汇票等多项违规,被证监会罚款60万元,对时任董事长苏振明、时任总裁李晓忠、时任副总裁黄智辉3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新电子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4月14日。2008年2月29日,夏新电子发布公告,首次对证监会处罚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揭露。

  此案中,投资者依托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惹争议

  夏新电子可谓在国内尚属罕见的一例经历了破产重整程序又恢复上市公司。业内律师指出:“该案是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在经历破产重整后股民维权案件获赔的首案。”

  据记者了解,在象屿股份重组期间,2011年初部分案件已经提交法院,因考虑到夏新电子破产重整的整体进展,案件在2011年8月,夏新恢复上市前几天才得以正式受理,起诉的投资者陆续增加到49位。后部分案件于2011年11月进行了开庭。

  开庭时争议较大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庭中,会计师事务所否认自己存在任何责任。但证监会已对夏新2006年报的审计机构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处罚。该所后更名天健光华,被起诉后最终和解结案。

  许峰告诉记者:“从六月上旬将和解信息告知投资者之后的反应来看,投资者总体上还是比较满意的,只是案件时间拖的太久了,可能对于投资者的耐心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他表示,维权案件的难点仍在受理的时间上以及系统风险认定问题,当然该案最终通过和解形式结案,回避了通过判决文书对系统风险认定,这也是在该案获得调解结案之前,投资者比方面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2011年庭审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实际,系统风险的认定和证明是过去几年以及未来类似案件中非常关键的问题,业内一直呼吁针对系统风险问题的细化司法解释早日出台,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际获赔比例为45%

  据了解,双方实际谈妥的赔付比例在87%左右,然而股民总计获赔为101.2万,股民总体实际获赔比例为45%左右。

  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许峰律师解释是因为夏新电子在恢复上市前经历了破产重整,对相关债务需要按照破产重整程序进行清偿。清偿比例为,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按100%清偿;每笔债权中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50%清偿,每笔债权中10万元以上部分,则按20.15%清偿。双方实际谈妥的赔付比例在87%左右,但最终拿到的赔偿款项是经历了破产重整程序处理的。 

  业内律师认为,起诉的投资者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每个人都让渡了一定比例的股权,是否需要在债务的清偿中再次打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是否应该对中小股东同时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做出特别的保护是一个应该值得考虑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与著名的东方电子、银广夏案件相比,该案再次出现了在证券维权界比较关注的机构和法人投资者,而在东方电子、银广夏案中也出现过机构投资者,在个人投资者获赔的情况,机构投资者却因为其机构的身份在举证方面有比较高的举证要求而最终全部败诉。

  在夏新电子案中,尚有知名私募人士李雅非代理的10多位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索赔金额高达3000万,以及其他途径起诉到法院的股民,索赔标的总计近5000万元。

  对于机构投资者提起索赔时的举证责任问题,许峰认为应该在新出台的证券侵权司法解释中进行细化:“毕竟现行司法解释没有特殊规定,但实务中对此提高了要求是否合法值得研究。”

  他表示,机构的力量除了发挥在公司治理领域,在投资者维权领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机构投资者遇到虚假陈述时积极站出来维权的,这对于促进小股民维权积极性,增加投资者维权胜算把握都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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