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02:15 来源: 证券时报网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于2011年8月18日发出,并分别刊登于2011年8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召开时间:2011年9月6日(星期二)上午10:30
3、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金路大厦12楼会议厅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汉先生临时因故未能到会,经公司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总裁杨寿军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65,855,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8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65,855,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董事局授权董事长或公司总裁)全权决定并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等,审核、修订、签署及决定发布有关协议、公告及其他一切必要文件。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叶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