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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0 04:3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曾在第十五节"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款"诉讼与仲裁事项"中披露本公司与林辉、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5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

  被告: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林辉

  (二)纠纷起因、诉讼请求及依据

  本公司认为林辉与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了本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 "炉具盖板"(专利号ZL200410053617.6)的独占实施权,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辉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独占实施权的集成灶产品,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独占实施权的集成灶产品,销毁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两被告赔偿美大有限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

  2011年12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1、被告林辉和绍兴森岛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发明专利"炉具盖板"(专利号:ZL200410053617.6)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对外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终审判决确认了本公司对相关发明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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