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09: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证券代码:002001证券简称:新和成公告编号:2012-015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2年4月21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25,94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5.40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6月7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2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2012年6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58
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1*****629
胡柏剡
3
00*****492
石观群
4
01*****624
王学闻
5
00*****483
崔欣荣
五、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咨询联系人:胡菊勇
咨询电话:0571-87178965
传真:0571-87178963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002001证券简称:新和成公告编号:2012-01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经营团队成员买入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2年5月22日至5月29日,公司经营团队成员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份,累计买入1,369,761股,成交价格区间为20.35-21.10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本次买入股份前持股数量
本次买入股份数量
本次买入股份后持股数量
胡柏剡
董事、总裁
3,224,926
750,000
3,974,926
石观群
董事、副总裁
2,467,320
170,000
2,637,320
王正江
董事
0
125,000
125,000
叶月恒
董事
0
75,000
75,000
周贵阳
董事
0
32,101
32,101
董小方
监事
51,100
61,500
112,600
邱金倬
监事
0
20,000
20,000
张晓波
监事
0
22,560
22,560
梁晓东
监事
0
75,000
75,000
崔欣荣
副总裁
742,240
38,600
780,840
合计
6,485,586
1,369,761
7,855,347
目前公司主导产品价格同比低于去年,近期欧元的大幅贬值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但公司经营层依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升公司经营层的经营效率和积极性,公司经营层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含已增持股份在内)。
上述人员所购股份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002001证券简称:新和成公告编号:2012-017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董小方先生于2012年5月28日买进公司股票,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董小方先生于2012年4月21日被选举为公司监事。之前董小方账户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3月14日董小方账户累计卖出本公司股票91,439股,成交均价21.47元/股。2012年5月28日董小方先生买入公司股票61,500股,成交均价20.42元/股。其本次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情况的处理
本次短线交易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已向董小方进行了书面警告及风险警示,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董小方应当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64,575.00元上缴公司,记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
本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