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09:59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5月30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海口市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1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自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152,481,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481,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481,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2,481,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52,481,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52,481,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同意152,155,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3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情况:同意152,155,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3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1%。
8、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同意152,481,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52,481,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5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登载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均向各位股东作了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涂显亚、张宁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张宁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2年5月30日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2年4月27日和5月1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5月30上午10:00在海口市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52,481,6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7.3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涂显亚
张宁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