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6 01: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现场会议于2012年6月5日上午9:30在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章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741,1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6955%。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722,6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68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8%。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温岭市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王相荣、张旭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5,732,890股,反对8,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章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6日